湖南法院網訊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上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上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該案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于2012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一審對周軍輝、秦星二人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6年,上訴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陳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經營"柳情緣休閑屋"(以下簡稱"柳情緣"),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蔡某某、陳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女性在該店內或前往賓館等處賣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上訴人周軍輝到永州市零陵區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東方紅超市負一層"快樂溜吧"溜冰,結識了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十歲),后周軍輝返回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發店上班。之后,張某某來到"漂亮寶貝"理發店,與周軍輝一起吃晚飯。當晚,周軍輝將張某某帶至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的"藍色吧"出租屋內看碟、留宿并發生了性行為。次日上午,周軍輝帶張某某離開了"藍色吧"出租屋,在前往"漂亮寶貝"理發店的途中,張某某被其舅母發現帶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張某某再次到"漂亮寶貝"理發店找上訴人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與陳剛聯系后,將張某某帶至"柳情緣",交由上訴人秦星安排張某某賣淫。此后,周軍輝多次從秦星處領取張某某賣淫所得款共一千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魏治敏繼續領取張某某的賣淫所得款。其間,張某某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吵并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朝張某某臉部打了一下,周軍輝聞訊趕來亦打了張某某臉部一下,要張某某尊重老板、聽從安排。
2006年12月下旬,張某某被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飲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同月30日,張某某被其親屬找到并帶離"柳情緣"。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并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公開開庭,重點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辯論。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訴人秦星因本案被羈押在永州市冷水灘區看守所14號監室期間,同監人員周某某在監室放風場廁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結掛在廁所墻上的鋼筋上上吊自殺,秦星隨同監人員汪某跑進廁所進行制止,隨后與同監人員一起將周某某從廁所抬出送到監室床鋪上。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周軍輝、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點,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均構成強迫賣淫罪。周軍輝明知被害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周軍輝、秦星均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在共同強迫賣淫犯罪中,周軍輝、秦星均起主要作用,秦星在組織賣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軍輝、秦星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多次賣淫,控制賣淫所得,其間被害人又被他人輪奸,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情節、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嚴懲。
鑒于上訴人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原判對其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周軍輝、秦星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和意見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采納。但秦星及其辯護人提出秦星制止同監人員周某某自殺的行為屬于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重大立功表現,法院認為,秦星跟隨汪某之后對周某某自殺行為進行制止,與同監人員共同實施解救的行為存在,應當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認定為立功,更不足以認定為重大立功。
據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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