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便是一種“法制”手段與“法治”思維的斷裂,雖然設定了嚴格的法規制度,卻沒能依照法治的思維行事,“法制”的手段被缺乏“法治”意識的頭腦所拋棄。因此,既要用“法制”的準則,來確保“法治”的理念,更要靠“法治”的思維,來指揮“法制”的執行。
這就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設立了法制卻不善加執行,等同于無法的社會。而紀律嚴明的兵家卻深諳此道,《史記》中還記載了孫武訓兵的一個故事。春秋時期,吳王要考察孫武的本事,命他以練兵之法來訓練宮女與后妃。這些后宮女子,對于模擬軍訓之事倍感新奇,不肯聽從孫武的指揮,總是嬉戲笑鬧。孫武將她們分成兩隊,在交待清楚綱紀口令之后,看女眷們依然無事紀律、一味嬉笑,于是下令將兩隊的隊長、也就是吳王的兩位愛妃依照軍法處死,連吳王為之求情也置之不理——孫武認為,軍法當前,令出必行。如此一來,宮女們再不敢無視法令,全隊肅然齊整。
孫武起初規定的“法制”命令,宮女們不以為然,并沒有接受為“法治”層面上的理解。理解得不到位,執行就沒力度。孫武其后通過以儆效尤,讓“法治”的觀念深入到宮女們思維中,“法治”才真正上升為自覺指導行為舉止的思想意識。而這種思想意識推廣成全民意識,治兵法則推廣為社會治理,便是法治社會的形態,《韓非子》中說“故治民無常,唯法為治”,而當今的法治社會,是依從法治,為民服務。
這便涉及到“法治”與“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來實現思維方式上的依法觀念,法治意識的培養,是期待著“防于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來規范道德底線上的守法行為,法制規則的設定,是執行著“懲于已然之后”。
法治的教化,是在培育人心中善的種子,使人性之善發揚光大;法制的嚴令,是在懲罰人心中惡的因子,令人性之惡交付代價。
(二)性善與性惡
說起“法”,古代的法,更偏重于懲罰,面對犯罪行為,只能“懲于已然之后”,即使法令再嚴苛、刑罰再恐怖,也是威嚇于人的不得已而為之;而今天的法,更應偏重于教導,是為了指導人性善惡轉化、保護人心不墮深淵、警惕惡之花違法生發,通過法之教化,感召人在善惡抉擇的觀念上“防于未然之前”。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