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壁虎
家住扶溝縣的田某等6人,自制捕捉工具,流竄到鄢陵縣捕捉壁虎1600余只。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獵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
9月9日凌晨1時許,鄢陵縣公安局張橋派出所指導員鄭培英,帶領民警巡邏至轄區S237新東路段時,發現一輛豫P牌照的面包車停放在路邊。鄭培英立即安排巡邏民警分頭進行徒步巡邏,以便發現可疑情況。
不遠處,民警在民房邊發現有人利用自制捕捉工具捕捉壁虎。被控制的田某等人向民警交代,他們一共6人,全是扶溝縣農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駕車流竄捕捉壁虎進行銷售,之前他們只知道壁虎是益蟲,并不知道捕捉壁虎違法。民警當場繳獲壁虎1600多只。
鄢陵縣公安局張橋派出所陳警官介紹,壁虎雖沒有被國家列入級別保護動物,但它屬于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對環境有益的“三有”動物。我國刑法規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構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屬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屬于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獵犯罪。昨日,除留下少量壁虎作為證據外,民警已將其余壁虎放生。
背景知識:捕壁虎怎么犯法了?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對象如果涉及到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可見,本罪的對象僅指一般陸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
抓20只就屬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 法釋〔2000〕37號)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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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虎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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