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8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陳松松 黃曉輝)被告人藍某甲(女,現年45歲,廣東省海豐縣人)見妹妹與自己老公關系較好,因妒生恨,不問情由的將被害人藍某乙砍傷。挫傷姐妹親情的同時也觸犯法律受到了應有懲罰,2014年8月18日,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藍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6日8時45分,被告人藍某甲與其胞妹被害人藍某乙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吵,在其家里的圍墻大門口處持鐮刀將藍某乙的頭部、左手臂、左手腕、左手指等多處砍傷。經海口市瓊山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藍某乙的損傷屬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藍某甲的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被告人藍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藍某乙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藍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藍某乙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藍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被告人藍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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