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通報稱,該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許潤龍受賄、濫用職權案29日一審宣判。許潤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查明,被告人許潤龍自2004年5月任江西省交通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以來,利用職務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招標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10年間先后130余次非法收受17人錢財折合人民幣共計1799萬余元(其中80萬元屬于索賄)。
許潤龍將收受的絕大部分錢物交給其妻子,用于購買房產和貴重物品、兒子出國留學以及家庭日常消費等,其余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存入銀行。
至一審宣判,許潤龍的受賄款尚有447萬余元未能退繳。
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許潤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被告人許潤龍認為一審量刑過重,當即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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