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萬寧市紀委對市人民醫院原院長林俊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林俊杰在擔任市人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林俊杰有期徒刑五年。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行政機關任免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經萬寧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決定給予林俊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萬寧市紀委)
核心提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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