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0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周葦)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出臺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施細則》,對犯罪記錄封存對象、封存程序以及犯罪記錄查詢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到實處,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秀英法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該實施細則明確了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罪犯,應當對其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而對于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案件生效后,由本院作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并向未成年罪犯、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相關訴訟參與人送達。
此外,該實施細則還進一步細化了檔案封存的范圍、檔案管理方式、犯罪記錄查詢條件等內容,充分體現了對失足青少年的特殊保護,也為秀英法院少年審判工作的規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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