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韶關10月11日電 (李凌 汪次安陳艷)廣東南雄市法院11日向媒體通報,該市某中學一名不滿14周歲的初2女生被人強暴后,施暴者親屬與被害人親屬想以2萬元私了,并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拒絕。目前,該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施暴男子曾華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南雄市法院通報稱:2011年1月14日,南雄市某中學初二女生譚某與同班女同學雷某下午放學后,在校門口搭乘雷某男朋友李某的摩托車一起來到南雄市某旅館開房住宿,雷某與李某同住一間房,譚某獨住一間房。
當晚半夜時分,李某的朋友曾華來到該旅館,由李某開啟譚某所住的房門,進入到譚某住宿的房間里,強行與譚某發生了性關系。第二天,李某帶譚某和雷某來到他與曾華做裝修的工地。經李某介紹,曾華得知譚某是南雄市某中學未滿14周歲的初二女生。晚上譚某提出要回家,但曾華不讓,聲稱要回去就打死她,譚某只好又隨他們回到旅館,曾華與譚某同睡一張床。第三天晚上,曾華欲再次與譚某發生性關系,譚某不從并叫喊求助,曾華便用手捂住譚某的嘴,再次強行與譚某發生關系。
1月17日,譚某等人在某商店門口碰到譚某的表姐,譚某的表姐才把譚某帶回家,其家人了解情況后向警方報警,曾華得知情況后而潛逃。2013年3月,曾華的父親找到譚某的親屬,試圖以2萬元私了,并與譚某的親屬一同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拒絕。
2013年3月29日,南雄市警方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曾華在南雄市主田鎮棉土窩礦出現,立即組織人員前往將其抓獲歸案
南雄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曾華以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譚某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譚某發生性關系,是被害人自愿與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此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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