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4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林菲 通訊員楊新)一間群租屋突然著火,屋內6人慌忙逃命,大家用床單、褲子制成繩索,但1人在逃命時墜樓身亡,為此,除去死者承擔40%責任,屋主、物業、轉租人、引起火災的租戶也各自擔責。
王某是海口某花園小區10樓某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因長期在國外工作,便將房子委托父親王某某管理。2003年10月,王某某通過幾方將房子租給了易某。易某將五室兩廳的房子用木板在大廳多隔出3個房間,自己居住并租給多人,一套房子里竟住了13人。
2014年5月15日凌晨3點多,李某夫婦外出賣菜,他們居住的大廳木板隔間內突然起火。發生大火后,易某乙等在屋內的6人決定用床單、褲子自制成繩索,用于順著10樓陽臺向下爬至9樓陽臺。當3人成功爬到9樓陽臺后,易某乙卻在下爬過程中,因繩索上端斷裂,墜樓身亡。瓊山區消防大隊接警后從起火房屋內救出剩下被困的2人。
2014年6月3日,瓊山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為李某夫婦居住房間內床頭柜處的插座因電熱作用被引燃、床頭柜及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死者易某乙的家屬為此向法院起訴屋主、物業、承租人、李某夫婦。
瓊山法院認為,易某乙因房內發生火災而選擇逃生,逃生時因自制繩索斷裂意外死亡,易某乙在逃生措施的選擇上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方的責任,由其自行承擔40%的責任。作為被告李某夫婦在外出賣菜時忘記拔掉電源,導致周圍易燃品燃燒引發火災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20%的責任;房屋轉租人易某將房屋租賃后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群租,應承擔20%的責任;房屋所有權人、物業公司對房屋存在群租現象、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監管應分別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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