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法院昨日向媒體通報,該市某中學一名不滿14周歲的初二女生被人強暴后,施暴者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協議以2萬元私了,并要求警方撤案,被警方依法拒絕。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施暴男子曾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南雄市某中學初二女生小麗(化名)與同班女同學雷某與雷某男朋友李某一起到南雄市某旅館開房住宿。隨后,女伴雷某與李某同住一間房,小麗獨住一間。當晚半夜,李某的朋友曾某來到該旅館,進入到小麗住宿的房間里,強行與小麗發生了性關系。
南雄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曾某以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小麗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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