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臨高縣紀委日前對該縣市政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許干良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許干良在擔任縣城建監察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參加政府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等工作之便,與他人互相勾結,利用簽訂虛假合同等手段騙取政府征地拆遷補償款和安置宅基地,共計13.7萬元,數額巨大,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經臨高縣紀委常委會、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報縣委、縣政府批準,決定給予許干良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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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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