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親過世,父親再娶后,李妍便回到外婆家,隨舅舅、阿姨等親戚生活,并改從母姓,取名張妍。原本,李、張兩家已經沒啥聯系,可是,在張妍因感情問題自殺身亡后,因為她的遺產,張妍的生父與張家人起了糾紛,并因此對薄公堂。
女子為情自殺留下房車存款
生父與表妹為遺產打官司
2012年4月的一天,在海口的張穎收到表姐張妍的一條短信,短信中,張妍稱其第二天就要出國,并讓張穎記住她的銀行密碼,表示如果出現意外,就由張穎用她放在家里的取款手續,把存在銀行里的錢取出來,留給張妍的舅母、姨母、表妹等人。沒想到,4月底的時候,張穎接到家里通知,表姐張妍因為感情問題自殺身亡。張穎著手處理表姐張妍的后事及遺產問題。張妍在成都做生意,有一輛奔馳車和一套房產,同時在銀行里有存款及債權等10多萬元。張妍去世后,其生父李煒也被派出所通知到場。在處理后事之后,張穎和李煒等對張妍的遺產問題達成初步協商,張穎同意將房、車交給李煒,但表示存款等問題等之后再進行協商。之后,張穎將張妍所欠店鋪租金、裝修費等債務進行結算,對銀行存款等均進行了處理。但就是在這筆存款的問題上,張穎與李煒產生了糾紛。李煒認為,作為親生父親的他理應是女兒遺產的唯一繼承人。但是,張穎卻堅持,表姐張妍曾明確表示要將存款留給舅母、姨母及兩個表妹。因此,這筆錢不能給李煒。為此,雙放對薄公堂。
遺贈優先于法定繼承
生父未拿回6萬現金遺產
瓊山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在辦理了張妍后事及債務等問題,張妍還剩下6萬余元的現金遺產。李煒與張妍是父女關系,張妍沒有丈夫及子女,李煒是張妍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在張穎沒有證據證明李煒存在遺棄被繼承人和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等行為的情況下,李煒對張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張穎不屬于法定的繼承人范圍,不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張妍所發的手機短信、遺書等證據,結合張妍的成長經歷,可以得出張妍與張穎及張家的親戚有較深的感情,亦有將現金存款等財產遺贈給張穎及張家其他親戚的意愿及表示。
結合該案及張妍醫院,法院認定,張妍已將其生前的現金遺產遺贈給張穎等人。瓊山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關于繼承方式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贈優先于法定繼承辦理。因此,張穎及其親戚取得張妍的現金遺產,其未侵犯原告的繼承權,故其不具有返還現金遺產的義務。據此,該院判決,張穎返還其持有的張妍的房產證、銀行卡、行駛證等證件資料,駁回李煒的其他訴訟請求。
(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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