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英
為正確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0月10日起施行。同時,最高法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
《規定》一經公布立即引發關注。輿論普遍為這一《規定》叫好,因為在這個網絡無處不在的時代,每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被侵害的對象。最高法出臺《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凈化網絡環境,明確網絡言論邊界,懲治網絡侵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首先,《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共同構筑了網絡秩序監管體系。盡管規范網絡秩序的相關法律法規之前已有不少,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管理條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但仍有很多疑難問題沒有界定清楚,這就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來完善。
該《規定》與之前已經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解決互聯網相關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目前,利用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相關案件呈上升之勢,《規定》的出臺很及時,很有針對性,對于指導這類案件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規定》讓法制與“網速”同步。雖然之前的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以及關于名譽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都從不同角度對侵犯人身權益的行為及責任做出了規定。不過,這些法律規定更適用于傳統手段侵權。隨著網絡技術不斷發展,微博、微信等新的網絡工具不斷出現,利用信息網絡侵權的花樣不斷翻新,這就需要與網絡發展速度相適應的法律規定。
盡管《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就是有關網絡侵權的專門規定,但是,第三十六條很有限的文字已經難以詳細規定侵權行為和責任,據說在審判實踐中遇到不少疑難問題。因而,才有這個《規定》的出臺。
其三,《規定》不影響網絡監督。《規定》第十二條: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一些觀點看來,這是對“人肉搜索”的約束,而“人肉搜索”在過去曾揪出過周久耕、“表哥”楊達才等貪官,為反腐發揮過積極作用。
事實上,第十二條并不影響網絡監督。因為還有一些情形是除外的,例如,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也就是說,如果“人肉搜索”貪官的相關信息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或者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算侵權,法院不會支持“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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