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23日消息(海口晚報記者湘竹 通訊員林映 翁賢軍)記者22日從海南廉政網獲悉,省紀委本周第三次通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二十條規定精神典型案例,這次是第三次通報,通報了2起案例,并對案例進行了點評。
典型案例一:海南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符福蛟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10月3日,海南省紀委工作人員在明察暗訪中發現,三亞市亞龍灣濱海公園停車場停放著一輛隸屬于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的公務車輛。
經查,該車為路橋公司三亞項目建設指揮部的工作用車。當日下午三點半左右,公司工作人員兼駕駛員符福蛟從海棠灣項目施工現場返回指揮部途中,擅自駕車前往亞龍灣觀光,下午六點左右才返回指揮部。
10月14日,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紀委對符福蛟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其公車私用行為已在省國資系統內通報批評。公車私用所產生的燃油費300元由符福蛟個人承擔。
典型案例二:海口市龍華區環境衛生管理三中隊隊長吳玉菊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2014年6月28日,海口市龍華區環境衛生管理三中隊隊長吳玉菊未經請示批準,擅自駕駛其中隊的江鈴輕型貨車前往文昌,并在返程途中到文昌月亮灣參觀,直至當日下午4時許才返回海口。
2014年9月12日,海口市龍華區紀委常委會給予吳玉菊黨內警告處分。
紀委點評:
有人說,案例中的符福蛟不過是工作之余,駕駛公車順道玩了一圈,燃油費總共才300元,結果也被處理,是否小題大作,處罰過重了?其實,持這種觀點的人模糊了一個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車不得私用”,這是一條不能觸碰的紀律紅線。符福蛟、吳玉菊駕駛公車前往風景區觀光,明顯構成違規使用公車錯誤,與案例所涉金額大小無關。
公車私用,既對公共財產造成浪費,更損害了黨政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一直以來群眾對公車私用問題意見較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發布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委省政府2012年發布的《海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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