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要求,強化監管規范旅游經營市場,尤其要加強對導游的管理,落實導游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導游的合法權益。同時,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應當同步,以不斷提升旅游安全及質量。
規范旅游經營健全導游管理
針對旅游市場中存在的強迫消費、價格虛高、欺客宰客等現象,新條例增加規定,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旅游經營許可證;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經營者的注冊商標、品牌或者質量認證標志,冒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組織或者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服務項目或者活動;不得降低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規范要求;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誘導、欺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未經旅游者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開其信息等。
新條例還對旅游價格進行規范,明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黑導游”一直是旅游市場久治不愈的頑疾。對此,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導游管理和評價制度,落實導游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導游職級、服務質量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同時,規范導游準入制度。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應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方可申請取得導游證。
定期公布承載量提價需聽證
每逢“十一”、“春節”等黃金周,一些景區不可避免會出現游客爆滿現象,超出承載量,從而引發游客滯留、服務不到位等問題,海南的部分旅游景區也不例外。
對此,新條例規定,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核定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并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旅游景區方面,應定期公布旅游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設置監控系統和分流系統。
景區無故漲價時常影響著旅客出行熱情。對此,新條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的門票以及旅游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新條例規定,旅行社、景區、購物場所、餐飲、旅館、旅游演出和娛樂場所等旅游經營者,不得串通操縱旅游市場價格、哄抬價格,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等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未經同意“拼團”最高罰30萬
此前,游客在海南旅游遭遇導游擅自改變行程,增加自費景點等不合理對待現象頻發。對此,新條例從嚴從重加大對旅游經營者及導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要加強對旅游服務合同管理,切實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新條例規定,旅行社若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接待價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團隊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或者導游、領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導游人員管理規定》處罰。
針對當前旅游安全管理體制不順、旅游經營者安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應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責和應急管理機制,明確旅游經營者安全生產義務,加強旅游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新條例增加旅游安全專章,規定政府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義務。
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游質量發展規劃,建立以旅游者滿意度為核心的旅游質量評價體系,加強旅游質量監督管理,完善旅游質量社會監督機制。旅游團隊可以推選旅游服務質量監督員,代表本團隊全體旅游者對旅游經營和服務質量實行監督,協調處理旅游服務質量的有關問題
新條例增加規定,旅游項目開發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脈、水系、海岸、海島的自然狀況,著力保護好熱帶雨林和海洋生態資源,防止生態破壞,做到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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