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因政策調整逾期交房?這個可以有!
海口一購房者狀告開發商索賠逾期交房違約金,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買房對多數人來說是人生大事,它不比其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商品交易,其中牽涉的環節較多,比如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就常常讓購房者苦惱不已。為了保障權益,購房時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往往涉及逾期賠償等事項,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辦法進行約定。海口市民王先生在濱濂村海濂路買了一套房子,開發商逾期未交房,他把開發商起訴到法院索賠違約金。
購房者狀告開發商,索賠1.2萬逾期交房違約金
王先生今年32歲。2011年,他對海口各個樓盤進行認真比較后,選中了價格、位置對他來說比較合適的濱濂村海濂路一小區C棟二樓的一套房子。他很快就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先支付了部分房款。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應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交房,若逾期90日內,每逾期一天,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而超過90日后,則按逾期日數每日向買方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簽訂合同后,王先生又依約支付完了全部購房款,共30.8萬元。轉眼,交房日期將近,但王先生卻沒有如愿住進新房子。他向龍華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向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2035元。今年6月,龍華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開發商:逾期交房系政策調整造成,不應擔責
開發商辯稱,房屋已交付給王先生,逾期交房是政府調整項目驗收流程造成,自己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的同時,也約定了:因法規、政策的調整或政府部門的原因、非出賣人的原因所致,開發商可據實予以延期。
據了解,2012年6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海口市優化三類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流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規定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合審批的流程。2013年6月17日,也就是距離交房還剩下不到3個月的時候,海口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又發布《關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凡是2011年8月22日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政府部門必須先進行規劃核準后,才能通過竣工驗收。而該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時間正是在規定的時間之前,這樣一來,小區的竣工驗收只能暫時擱置,進而導致交房時間只能延后。
開發商說,收到上述通知半個月后,就以公告的方式向全體業主發布《關于×××小區交房時間調整的通知》,解釋了逾期交房的原因,同時承諾交房時間調整為2014年5月1日,王先生當天簽收通知且沒有提出異議。后來,項目通過規劃核實,進行竣工驗收,并將房屋交付給王先生,比承諾的時間(2014年5月1日)提前了一個月左右。
一審判決:駁回購房者訴求
龍華區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王先生。法院認為,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合同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依據該合同第八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因政府審批政策及流程的變更,非因賣方的原因所致,可據實延期。并且,2013年7月2日,開發商曾向全體業主發布了《關于×××小區交房時間調整的通知》,解釋逾期交房的原因,承諾調整后的交房日期,王先生當日簽收了該通知。可見,王先生對政府審批政策及流程變更造成延期交房是知道的,因此一審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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