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升任海口市第三人民醫院(原瓊山醫院)院長之前,吳某某是副院長,他利用手中職權,在醫院采購醫療設備之時給予企業關照,收取5萬元好處費。前任院長因受賄落網之后,他也因受賄被調查。日前,海口瓊山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5年。
吳某某,男,現年54歲,大學文化,海口人。從2001年開始,擔任瓊山醫院副院長。2011年,在原院長吳某發受賄倒臺之后,吳某某升任院長。2013年2月27日,瓊山區法院對吳某發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幾個月后,海南天恒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恒公司)總經理楊某某交代向吳某某等人行賄的事實,海口瓊山區檢察院對吳某某涉嫌受賄案進行調查。
2003年至2005年,吳某某擔任瓊山醫院副院長,分管醫療設備工作期間。瓊山醫院與簽訂合同,向天恒公司購買、租賃215GTD水處理裝置、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微粒子化學發光免疫分析系統、細菌分析儀等醫療設備,并約定瓊山醫院檢驗科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由天恒公司負責供貨。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吳某某對天恒公司予以關照。期間,為感謝吳某某的關照,天恒公司總經理楊某某在海口市瓊山區府城紅城湖路一茶藝館包廂中送給被告人吳某某5萬元。
2009年5月8日,中共海口市紀委、海口市監察局設立“廉政賬戶”。2012年7月18日、2013年6月14日,吳某某委托其妹妹向中共海口市紀委“廉政賬戶”存入收受楊某某好處費中的人民幣1萬元。2013年7月,中共海南省紀律檢察委員會、海南省監察廳、海南省衛生廳聯合印發《關于在全省醫療衛生系統開展違規收受紅包、商業回扣清退工作的通知》,吳某某在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五公祠附近將收受的人民幣5萬元退還楊某某。
最初,因吳某某提前退贓等行為及犯罪情節,海口瓊山法院判處吳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瓊山檢察院抗訴,海口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經重新審理,瓊山法院認為,吳某某在任瓊山醫院副院長期間,利用分管醫療設備工作的便利,為他人醫療設備進入瓊山醫院予以關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辯護人關于吳某某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偵查機關訊問了楊某某,楊某某交代了向吳某某行賄的事實后,才依法訊問吳某某的,故偵查機關在此之前已經掌握了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吳某某不具自首情節。根據吳某某案發前積極退贓及如實供罪等行為,海口瓊山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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