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連被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資料圖
廣東雷州市烏石鎮三教村農民廖美連進京上訪,被政府工作人員勸返途中,向工作人員索要上訪費用500元。事后,廖美連被雷州市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為由行政拘留10日。廖不服,向湛江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10月27日,廖美連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2004年10月20日,她兒子在雷州市烏石鎮慘遭殺害。她認為當地公檢法部門處理該案時弄虛作假,為此多次上訪,要求上級部門徹查該案。
今年7月1日,廖美連到北京上訪后,被烏石鎮政府工作人員勸返。
雷州市公安局的文件顯示,7月1日12時許,雷州市公安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來電:在北京市中南海附近,擾亂公共秩序人員廖美連等人在活動,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工作人員)押送到馬家樓救助站。雷州市人民政府接到上級部門通報后,派雷州市烏石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到北京作廖美連勸訪工作。廖美連向工作人員索要上訪費用3000元,工作人員答應返回雷州后再與其商量,廖美連才同意隨工作人員返回雷州。在返回途中,廖美連要挾工作人員,如不支付上訪費用,便從火車上跳下去,工作人員只好拿出500元現金給她。
雷州市公安局認為,以上事實有嫌疑人的陳述材料、同案人的陳述材料以及證人證言、辨認材料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廖美連處以行政拘留10日,拘留時間從7月5日至7月15日。
拘留釋放后,廖美連不服雷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于8月3日向湛江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廖美連認為,她接受工作人員勸訪時,沒有違法行為。雷州市公安局對她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是一項有失公正,并帶有嚴重傾向性、存在嚴重偏見的違法處罰決定。廖美連據此提出:一是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二是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10月11日,湛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雷州市公安局在未收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撤銷雷州市公安局對廖美連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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