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0月30日訊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于貪污腐敗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擬更改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等三個具體數額分界量刑的“固定數額標準”,調整為“彈性區間標準”,即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等三種情形,相應規定了三檔刑罰,并保留適應死刑。
彈性區間標準的出臺正當其時,順應了國家反腐敗的現實需要。十八大以來,中央將打老虎、拍蒼蠅的反腐敗斗爭擺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踏石留印、抓鐵留痕的反腐特征帶來重大實績。然而,一段時間以來,“貪污越多越合算,貪污越多懲罰卻沒有越重”的質疑聲不絕于耳。2011年12月,北京平谷區黑豆峪小學原校長韓寶義貪污15萬元被判刑10年,同月,首都機場原董事長張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472萬元余元被判刑12年。“貪污10萬以上判刑10年以上”的規定已經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
適時修改量刑標準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貪污受賄罪的量刑以數量為一個重要標準是我國法律建設的經驗積累,不同時期以不同標準量刑是適應歷史發展的需要。正如朱列玉所說,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準做出相應調整。不斷改變量刑數額標準也是貫徹刑法謙抑性精神的需要,然而,《刑法》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不斷在《刑法》中更改量刑的數字化標準不利于保證這種穩定性。
適時修改量刑標準反映了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力度進一步加大。不同地區的偵查機關對貪污受賄犯罪的立案標準掌握不一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經濟發達地區在實際操作時立案標準更高,欠發達地區的實際立案標準更低,不利于保證刑法的統一實施。但是,如果嚴格按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查處,要查處的小案件太多,涉及面廣,牽涉司法機關太多的人力物力,查處的社會效果也不佳。適時修改量刑標準,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集中精力查處大要案,也有利于各地司法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打老虎、拍蒼蠅。
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依法治國重大事宜,更好地進行反腐敗斗爭已經成為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正如《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說的:“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筆者認為,適時修改量刑標準正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有力舉措之一,必將更好地釋放制度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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