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31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林菲 通訊員柳柯 陳才剛)鄧某與王某因生活瑣事大動干戈,王某竟然攜槍找對方理論,理論不成反被毆打。一時沖動使雙方都受傷害,結果還雙雙被判刑。
2012年9月30日,鄧某因瑣事與王某(已判刑)產生矛盾,王某攜帶槍支騎電動車來到瓊山區某村口小賣部旁與鄧某理論,過程中王某用槍向鄧某腿部射擊,致使鄧某大拇指受傷、牛仔褲被打破。隨后鄧某將王某的槍搶下,用槍管對王某進行毆打,將王某打倒在地。王某爬起來后逃跑,鄧某從后面追上并用槍把將王某再次打倒,致使王某右肩峰、關節盂骨折,左肘鷹嘴骨折。
瓊山法院認為,鄧某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但王某對本案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判處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共計2061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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