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官網昨日(11月4日)消息稱,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財經委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其中,對百余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代表和相關部門對于修改欠薪責任追究方面條款的建議。
上述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勞動合同法》修改內容不僅涉及欠薪責任追究,還涵蓋非法主體用工、工資集體協商等方面的條款。不過人社部認為,法律對非法主體用工、工資集體協商等問題已有所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欠薪的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勞動者維護權益的需要,有必要作出修訂。
全國人大財經委同意人社部意見,并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時,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后的年度立法計劃安排審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自2008年元旦起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實際上在2012年已經經歷了一次修訂工作,并且該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2012年的修訂內容相比,此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勞動合同法》修訂工作主要集中在欠薪責任追究、非法主體用工、工資集體協商三方面。
提出修訂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和人社部一致認為,有必要修訂《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欠薪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不過這一條款并未完全阻止用人單位欠薪行為。特別是在建筑行業,欠薪現象屢禁不止。
建筑行業人士表示,欠薪責任追究寫入《勞動合同法》,可有效提高執法力度,建筑行業屢禁不止的拖欠工資問題有望因此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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