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躍(1963年出生,原系海南省國土資源廳核與輻射安全處處長,原系海南省政協委員)在擔任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站長、海南省國土資源廳核與輻射安全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邢某勁、李某暉、王某光的賄賂款,共計16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昨日,海口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2007年,邢某勁通過掛靠海南省第三建筑公司承建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建設放射性廢物庫和辦公生活用房工程。為感謝時任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站長的被告人王某躍在工程招標前透露招標信息和在招標過程中給予的幫助,邢某勁于2008年至2009年期間,分別4次送給王某躍各15萬元、10萬元、10萬元、15萬元,共計50萬元,王某躍均收下。
2008年至2011年期間,北京森馥科技有限公司與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簽訂關于輻射監測設備的貨物購銷合同3份。為感謝時任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站長的被告人王某躍在設備招標前透露設備采購預算等招標信息和設備驗收過程中給予的幫助,該公司駐廣州辦事處負責人李某暉于2008年至2010年期間分3次送給王某躍各6萬元、11萬元、6萬元,共計23萬元,王某躍均當場收下。
2010年至2011年期間,北京卡迪諾科技貿易有限公司與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簽訂關于輻射監測設備的貨物購銷合同3份。為感謝時任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站長王某躍在設備招標前透露設備采購預算等招標信息和設備驗收過程中給予的幫助,該公司總經理王某光于2010年至2012年期間分4次送給王某躍各20萬元、8萬元、5萬元、55萬元,共計88萬元,王某躍均當場收下。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躍家屬退還贓款1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躍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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