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姚某的情況,民警先進行了批評教育,并答應幫助他恢復戶口,但同時也告知他,恢復戶口的同時他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只要能讓我有個身份,咋辦都行!”姚某見民警答應幫助自己上戶口,很是高興。
隨后,民警開展了艱苦細致的調查,經過積極溝通協調,10月30日,姚某的戶口終于辦下來了。當天,姚某再次來到銅山派出所,拿到了自己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與此同時,民警也給姚某做了案件筆錄,并依法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分析
他將被如何追責?
江蘇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春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姚某作案時為1988年,而且其同伙當時已被抓獲,那么他的案件當年公安機關即已立案,他仍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對于以前的犯罪行為,適用法律時遵從從舊兼從輕原則。
也就是說,因為姚某作案時還是實行的1979年刑法,所以首先要考慮使用該刑法,其次,如果新的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使用新刑法。“當年姚某與人合伙盜竊,雖然他們賣了2900多元,但被盜物品的真正價值還要調取當年的卷宗,看當時是如何認定的。”王春說,據他判斷,姚某當年的盜竊案值可能屬于巨大,按照1979年刑法,起刑點為5年。不過,按照現行刑法,起刑點為3年。“所以法院裁判時,可能會使用新刑法。”王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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