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公路上突現男尸!5輛連續碾壓而過的車輛共同賠償平均擔責。這可不是法官在和稀泥。雖然法律人常說,你要為你的所作所為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現實生活中,卻并非完全如此:有時候未必是你犯下的錯,你卻要為“他人”的行為埋單。比如最常見的群毆和高空拋物。如何在這類“群體事件”中撇清干系,請耐住性子往下看——
事件:高速路上的男尸
先從這單“神奇”的高速男尸說起。
這是發生在2012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在晚上8時30分許,年約35歲的男子胡某被人發現時,已經死在了華南快速干線一期南行約10公里處的車道上。
交警部門無法查清胡某是如何進入封閉的快速路,但發現胡某身上有被車輛多次碾壓的痕跡。事故現場有5輛小車因事故停靠,5名司機均承認他們的車都碾壓過胡某。警方查到,5輛車底盤處均有刮痕和血跡,但5輛車車頭均無明顯碰撞人體的跡象。
讓大家糾結的是:胡某是被碾壓后死亡,還是在被碾壓前就已經死亡?
據悉,胡某死亡的地點,剛好位于天橋下邊的第二條車道,胡某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兩種:第一種是胡某從天橋落下,身亡;另一種是被車輛碾壓身亡。
這一事實由于交警部門已經無法查清,雙方爭議較大。
在此情況下,海珠區法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認為5名車主沒有證據證明胡某被碾壓前已經死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法院推定胡某是被5輛車碰撞碾壓之后,才死亡。
這時候,問題又來了:5輛車中,到底是哪輛車的碾壓致其死亡呢?責任該如何承擔?
結果:5名車主平均擔責
法院還認為,事發路段屬于開闊的快速公路,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理應保持高度注意力,密切謹慎關注路面情況。顯然在本案中,5名司機沒有做到這一點。另外,行人不得進入快速公路,胡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無故闖入處于封閉管理的高速公路,本身也具有嚴重過錯。法院最終判決由車主們承擔70%的責任,胡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海珠法院一審判決5名車主和其所關聯的保險公司,共同向死者家屬賠償損失共計57.5萬余元。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每次撞擊都足以致死
該案的二審法官張筱鍇告訴記者,這樣的最后認定并不是“和稀泥”,而這種認定也只是出現在民事關系中。“高速路上每輛車的撞擊都足以致死。”他提出,涉案5輛車的接連撞擊行為可視之為數人侵權,相當于等價因果關系。
所幸,5名司機先后靠邊停車,等候交警處理。
“如果逃跑了,這個可能就構成刑事責任了。”張筱鍇表示,雖然尸體處并沒有攝像頭,但根據警方的刑偵手段,還是能把肇事車輛鎖定。
最終,因為只是民事責任的賠償,最終5名車主的所有賠付都由保險公司埋單了。
高空拋物可能全樓“連坐” 如何讓自己擺脫“嫌疑”?
——你最好知道的“共同責任”
最為人所熟知的高空拋物,令人深惡痛絕,但往往又難追“真兇”。
張筱鍇稱,和上述的五車連撞不同的是,五輛車都實施了侵害行為,而高空拋物往往可能只有一人實施了侵害,其余人被“連坐”。
現實生活中,也曾發生過,被害人被從天而降的物事砸傷,甚至死亡,卻無法找到侵權人,最后將整棟樓的住戶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而由于并無明文規定,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記者查閱發現,在早期,有的法院是判決被害人敗訴,有的法院是判決物業賠償,如今已開始有法院判決全樓住戶平均賠償。
張筱鍇認為,像高空拋物這種案件,如果找不到侵權人,全樓住戶賠償未嘗不可。其認為,在這類賠償案件中,被告住戶們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在民事法律范疇內,更傾向于對被害人即弱者的保護。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找到最終侵權人,則其他住戶可以免責或者追償;如果被告住戶中,有人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那么也能免責。
張筱鍇表示,左鄰右里同為被告,為了擺脫嫌疑免去賠償,往往會盡可能地提供相關線索,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更容易查明事實。
張筱鍇強調,雖然被列為被告,但作為住戶仍有機會為自己“澄清”,比如不在場證明;又或者證明自己所處方位無法構成傷害。
經過這一層過濾后,具備時間和方位條件的住戶,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了。
不過,對于被害人來說,其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少,比如要找齊一樓住戶,難度就挺大;同時,在被高空拋物傷害的當場,就要注意及時報警,并保留現場證據,以足以證明自己是被所指證樓宇的拋物所傷害。
另外,張筱鍇提醒,一般法院在判決時,一旦認為應該給予民事賠償,一般都會足額賠償,因此被害人應注意收集齊全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單據,并注意其合法性。
——你未必知道的共同侵權
1.共同“惡作劇”
生活中,這樣的事并不少見,比如,此前令人倍感惋惜的一起車禍事件:感動中國的叢飛遺孀——邢丹,在高速路上行車時,被路邊扔來的泥塊砸中,引發車禍致死。警方查明,是3名不到20歲的男子,因無聊用混凝土石塊砸過往車輛,導致車禍發生。
在該案中,法院查明,其中阿良扔出石塊砸中了邢丹,因此其被判承擔主要責任,而另兩名同伙扔出的石塊雖然并未砸中邢丹,但亦因共同實施危險行為被判刑。
張筱鍇表示,如果未能證實是阿良所扔的石塊砸中邢丹,則可能三人都要承擔砸中的后果。
2.共同群毆
同樣的情形還出現在群毆中。比如一群人毆打一名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最后致命傷系刀傷的話,又未能查明具體是哪把刀所傷,則所有持刀參與毆打的被告人,都要共同承擔以刀傷人的后果。
法官說法
你說過的話可以“救”你
現在問題來了:當處于上述混戰中,如何讓被“連累”的自己脫身?張筱鍇提醒,在類似群毆的致人傷害案件中,如果有多人同時動手,自己沒有動手甚至有勸阻行為,一般可以通過其他人的證言來證明,當然也應主動陳述自己的主觀意圖,以及到底做了些什么,比如只是踢了被害人的非要害部位,或者只打了一兩下,等等。基本上,總的原則是,根據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承擔。
另外,這里還要注意分兩種情況,即有共同故意和無共同故意之分。比如,如果在動手之前,多人有共同的預謀合意,即使不是造成主要傷害的人,恐怕也得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沒有共同故意,而是過失,那么就只能按照各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來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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