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10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胡娜)銀行卡綁定手機號忘了取消,被人盜走48200元。10日,海口網記者獲悉,保亭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王金柱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2年9月4日,王某用其手機號碼(1337983XXXX)綁定了其在保亭縣農村信用聯社的銀行賬戶(621036643710030XXXX),并開通了短信通業務。王某在沒有取消綁定的情況下,便停用了該手機號碼。后電信公司將該號碼收回。
去年10月1日,王金柱持自己的身份證到海南省海口市中郵展鴻府城大銀龍手機賣場購買了一部中興牌手機,并開通了手機號碼(1337983XXXX)歸個人使用。
10月5日,王金柱“驚喜”的發現該手機號碼綁定了他人(王某)的銀行賬戶,王金柱便立即用該手機號碼開通了翼支付賬戶。10月5日至14日期間,王金柱利用該手機號碼,與此前王某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銀行賬戶綁定,通過翼支付賬戶以手機話費充值方式,共242次將王某銀行賬戶里的48200元取出。其中,一部分錢,王金柱給自己的手機號碼充值;另一部分錢,王金柱以交600現金充值1000元的“優惠”方式,為他人充值話費,從而套現。
10月14日,王某發現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銀行賬戶里的錢丟失,于是報警。11月11日,王金柱在海口市被抓獲,警察當場從其身上繳獲用來轉賬充值的中興牌手機一部和號碼(1337983XXXX)的手機SIM卡。
案發后,王金柱的家屬在與被害人王某達成分期分批退賠協議,并已退賠人民幣2000元。
保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金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48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我國法律,“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由此可見,刑法“信用卡詐騙罪”所指的信用卡,不僅包括信用卡,還包括一般的借記卡即不能透支的銀行卡。被告人王金柱當庭自愿認罪,且在案發后其家屬主動屬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金柱的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保亭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金柱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中興牌手機一部及電信手機SIM卡一張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王金柱退賠被害人王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4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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