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海口秀英區教育局辦公室科員馮某受賄案在海口市秀英法院公開審理。馮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馮某在秀英區教育局辦公室工作,并從2009年12月開始兼任秀英區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安辦)成員,主要負責校安工程辦理規劃許可、辦理概算審核、概算批復、施工圖紙審查、工程質量監督辦理等工作。馮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承建方在工程監督管理、資金撥付和工程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6.6萬元。
秀英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收受王文某好處費的事實中,其中16000元是支付給專家的費用,不應認定是被告人馮某的受賄數額。
秀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馮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馮某尚未上繳的贓款15萬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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