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養殖處原處長黃文輝受賄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檢察機關指控,黃文輝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93.7萬元。
黃文輝,男,1968年生,江西省豐城市人,漢族,大學本科。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任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副總隊長,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任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捕撈處處長,因涉嫌受賄罪。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至2014年,黃文輝任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副總隊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捕撈處處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養殖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93.7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9月,海南海景樂園公司在擴建三亞蜈支洲島碼頭防波堤施工過程中非法填海,被中國海監海南省總隊從輕處罰。之后,該公司負責人孫林為感謝黃文輝的關照,送給黃文輝3萬元。
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中山市東風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口馬村港區及昌江核電廠進行基槽開挖、航道疏浚工程項目,海南省漁業監察總隊負責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管。為讓黃文輝在監管過程中給予關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鄧建昌送給黃文輝5萬元。
黃文輝在任職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捕撈處處長期間,為幫助臨高利時捕撈專業合作社取得對南海漁場魚汛漁業資源檢測項目,收受賄款1萬元;幫人盡快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多次受賄6萬元、5萬元、3萬元……黃文輝受賄最多的一次是為幫人拿到南沙漁船更新項目,一次性受賄30萬元現金和煙酒。
從2013年5月或6月開始,黃文輝怕自己受賄的事情敗露,將受賄款基本都退還給了行賄人。
檢察機關認為,黃文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93.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未當庭宣判。
記者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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