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繳的贓車。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犯罪,為非 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賄賂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其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形成對臨高林業(yè)的非法控制;長期、大 量容留他人吸毒。對臨高縣的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臨 高縣的經(jīng)濟、社會秩序。
被告人王不林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領(lǐng)導(dǎo)者。被告人鐘錢朋 、林光全、鄭加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黑 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骨干。被告人林開成、黃家友、馮啟三、李海川、王 冬海、王冬洋、王志寧是一般參與者。法庭審理認為,王不林等15名 被告人涉及的黑社會組織實施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數(shù)罪并罰,判 處被告人王不林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 財產(chǎn)。其余被告人與該涉黑組織勾連實施犯罪的人員也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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