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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薩致44死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7人被移交司法

    ??诰W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4-11-30 13:42

      中新網11月30日電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今天公布西藏拉薩“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該起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00余萬元。拉薩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斯朗尼瑪等15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圣地公司副總經理及公司實際負責人楊健康等7人被移交司法機關。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西藏拉薩“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8月9日14時37分許,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尼木縣境內318國道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0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楊晶、郭聲琨、王勇等領導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切實吸取教訓,加強旅游客車安全管理,落實好交通運輸各項措施,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2014年8月10日,報請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全國總工會、旅游局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組成的國務院西藏拉薩“8 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車輛技術、公路工程、公安交管、交通事故處理等領域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4年8月9日14時37分許,駕駛人董超駕駛車牌號為藏AL1869的大客車,沿318國道由日喀則駛往拉薩。當車輛行駛至拉薩市尼木縣境內318國道4740公里237米處左轉彎下坡路段時,遇對向駛來的白聰聰駕駛的車牌號為藏AX9272的越野車違法越過道路中心線,兩車左前部發生正面相撞,藏AL1869大客車隨后向右前方與路側波型梁護欄刮擦并撞斷護欄后,仰翻墜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車頂部墜地受擠壓后嚴重變形,導致車內42人死亡、8人受傷。藏AX9272越野車在撞擊后逆時針旋轉180度并回到原車道,又與隨后同向駛來的車牌號為渝FC2027的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刮撞后,停在道路左側邊溝處,導致藏AX9272越野車內2人死亡、2人受傷,渝FC2027輕型普通貨車內1人受傷。該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傷、兩輛汽車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3900余萬元。

      接到事故報告后,拉薩市曲水縣和尼木縣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公安、衛生等部門先后趕到現場,迅速開展現場救援、交通指揮疏導等工作。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黨委、政府迅速啟動二級應急響應,有關領導親臨一線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同志率工作組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20時50分,事故現場救援基本結束,交通秩序恢復正常。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藏AX9272越野車。該車為GTM6481ADS型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于2014年6月3日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的所有人為楊延杰(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經檢驗鑒定,越野車事故前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

      2014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白聰聰與其多位朋友到西藏自治區游玩。白聰聰的朋友在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遠公司)承租了藏AX9272越野車,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車輛租期至2014年8月15日。

      8月9日13時37分,白聰聰駕駛藏AX9272越野車載其3位朋友一起離開拉薩前往日喀則,14時37分許到達事發路段。

      2.藏AL1869大客車。該車為ZK6122H9型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于2012年5月16日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所有人為西藏圣地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地公司),車輛使用性質為旅游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5月。該車于2012年5月17日取得客車營運證,經營范圍為旅游客運,客運經營權期限為8年。該車核載55人,事故發生時實載50人。經檢驗鑒定,大客車在碰撞前轉向系統技術狀況正常,事故前右后輪制動不符合規定。

      經查,2012年7月,圣地公司將該車交由方子清和周順富承包經營。2014年4月30日,方子清以簽訂書面合同方式聘用駕駛人董超駕駛該車,聘用期至2015年4月22日。

      2014年8月8日,董超駕駛該車載旅游團抵達日喀則,當晚23時許休息。8月9日8時37分董超駕車駛離日喀則返回拉薩市,途中休息吃飯,14時20分通過尼木縣公安交通檢查站,14時37分許到達事發路段。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白聰聰,藏AX9272越野車駕駛人,女,26歲,內蒙古赤峰市人。持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驗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白聰聰已在事故中死亡。

      2.董超,藏AL1869大客車駕駛人,男,46歲,四川省遂寧市人。持準駕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四川省遂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驗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2007年12月3日,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資格,有效期至2020年5月11日。董超在事故中受傷。

      經調查,沒有發現白聰聰、董超酒后駕駛跡象,兩名駕駛人證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318國道4740公里237米處,海拔3850米。事故路段為山嶺重丘區二級公路標準,設計速度40公里/小時,瀝青混凝土路面,呈東西走向,北側為高山,南側為雅魯藏布江峽谷,路基寬8.5米,路面寬7米,中心施劃有單黃虛線,臨山一側設有寬0.6米的排水溝,臨江一側設有波形梁護欄。事發地點縱坡度為5.7%,橫坡度為1.5%,彎道半徑700米。距事發地點西側304米處設置有“下坡”警示標志,距事發地點東側160米處設置有“事故多發路段謹慎駕駛”道路警示標志。事故現場南側大客車墜崖處距路面的垂直高度為11米。距事故現場大客車行駛方向7公里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方向7公里處,分別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禁令標志。

      該路段2005年7月交工通車,事故路段的道路技術指標符合當時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J001-97)。交通安全設施符合現行《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06)有關路側B級波形梁護欄設置規定。

      事故發生時天氣為晴轉多云。

      (四)事故單位情況。

      1.志遠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注冊資金200萬元,法定代表人楊延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5401001000557,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企業所在地為拉薩市國際城太陽島一路9號,具備汽車租賃資質,經營范圍為客運汽車租賃和汽車美容。

      2.圣地公司由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和國風集團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共同出資注冊,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占資95.4%。公司法定代表人歐陽旭。公司具備非定線旅游客運資質,主營旅游與運輸汽車配件等業務。公司共有車輛303輛,其中:284輛車為私人掛靠,19輛為公司自購車輛(含藏AL1869大客車)。自購車輛中有5輛為自營,其余14輛租賃經營。租賃經營車輛中有5輛由方子清租賃經營(含藏AL1869大客車)。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圣地公司母公司,原名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28日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正式成立,是西藏國際體育旅游公司、西藏天然礦泉水公司、西藏交通工業總公司、西藏信托投資公司發起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董事長為歐陽旭,總經理為蘇平。該公司經營范圍:旅游資源及旅游景區的開發經營,旅游觀光、徒步、特種旅游、探險活動的組織接待、酒店投資與經營,文化產業投資與經營。

      (五)相關企業情況。

      飛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經西藏自治區旅游局許可,6月9日在西藏自治區工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金100萬元,相關資質審批及工商注冊手續齊備,并按規定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額為每人每次事故30萬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200萬元。法定代表人張翔。飛翔旅行社主要通過與內地的組團社及批發商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承接地接業務。

      事故涉及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山東、湖北等內地13家組團旅行社,共有游客46名,飛翔旅行社負責西藏本地旅游接待,飛翔旅行社與相關組團社均簽有《旅游接待委托協議》。8月5日,飛翔旅行社與圣地公司車輛的承包人周順富聯系,將旅行社派車單及蓋好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包車協議交周順富,請周順富根據人數和行程安排幫助安排車輛。周順富安排了自己和方子清共同承包經營的藏AL1869大客車承擔本次任務。該團行程安排為8月5日抵達拉薩,12日離開拉薩返程,期間參觀游覽卡定溝、尼洋閣、羊湖、扎什倫布寺、布達拉宮、大昭寺、納木錯等景點。8月9日的行程安排是從日喀則參觀扎什倫布寺后返回拉薩。事發當天該團按計劃行程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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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一是藏AL1869大客車制動性能不合格、超速行駛。經調查,大客車右后輪制動性能不符合《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T 18344-2001)的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該車在從日喀則返回拉薩的途中,長時間超速行駛,在下坡限速40公里/小時的路段超速60%以上,導致與藏AX9272越野車相撞后,車身左前部嚴重變形,車輛無法轉向,最終翻墜下山崖。

      二是藏AL1869大客車在會車時未安全駕駛,未采取處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車在發生事故前4.6秒內行駛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車事故發生前行駛速度計算,4.6秒行駛了82—93米,兩車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視線良好,大客車完全可以發現越野車違法占道并可采取減速、鳴喇叭等措施避免發生事故,但大客車既未減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車或者避讓,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三是藏AX9272越野車超速行駛、違法占道。經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和檢驗鑒定,確認在事故發生前該車靠道路中心線行駛,在上坡限速40公里/小時的路段,超速20%以上,在與對向大客車會車前,違法越過道路中心線占道行駛,導致兩車相撞,大客車失控墜崖。

      綜上所述,藏AX9272越野車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駛,在會車時違法占道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藏AL1869大客車安全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下坡路段嚴重超速行駛,會車時發現對方車輛違法占道未采取減速、警示、停車或者避讓等措施,也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事故相關企業存在的問題。

      (1)志遠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缺失,安全責任制不落實,長期利用未辦理租賃手續的車輛非法營運。

      (2)圣地公司安全管理混亂,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違規承包租賃車輛、車輛未經例檢即簽發路單、駕駛人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缺失,對車輛違規超速行為未實施有效的動態監控,處罰規定不落實,對藏AL1869大客車動態監控終端不在線的問題沒有及時提醒當班駕駛人。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對下屬圣地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

      2.拉薩市運輸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

      (1)拉薩市運輸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汽車租賃企業許可年審時把關不嚴,整治汽車租賃非法營運行為不力,未組織開展上級部署的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對圣地公司違規承包租賃、車輛例檢制度形同虛設、駕駛人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缺失等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2)拉薩市交通運輸局對拉薩市運輸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其沒有認真履行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對其未組織開展上級部署的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沒有及時發現并督促落實。

      3.拉薩市、尼木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

      (1)尼木縣交警大隊對所轄318國道事故發生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

      (2)拉薩市交警支隊對全市道路交通客運安全防范工作監控不到位,對尼木縣交警大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

      4.拉薩市、尼木縣人民政府存在的問題。

      (1)尼木縣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路面執法監管及旅游客車超速違法行為整治督促指導不力。

      (2)拉薩市政府對交通運輸企業屬地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指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落實汽車租賃企業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管職責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西藏拉薩“8 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二)移交司法機關人員。

      1.董超,藏AL1869大客車駕駛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2.尼巴,圣地公司當班GPS專職監控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3.劉海兄,圣地公司服務中心和GPS監控室的主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4.楊健康,圣地公司副總經理及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5.方子清,藏AL1869大客車實際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6.周順富,藏AL1869大客車實際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7.楊延杰,志遠公司實際負責人,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人員。

      1.斯朗尼瑪,藏族,拉薩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人大代表,自2014年4月起,分管拉薩市交通運輸局。對拉薩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局履行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職責、按上級單位部署開展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吳昌軍,尼木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縣人大代表。對尼木縣公安交警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根據黨政同責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貢扎曲旺,藏族,拉薩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對下屬單位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其沒有認真履行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組織開展上級部署的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邊巴旺堆,藏族,中共黨員,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負責聯系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履行道路安全監管職責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宋世良,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對下屬科室沒有認真履行道路運輸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未組織開展上級部署的整治汽車租賃企業非法營運行為專項行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楊培,藏族,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工人身份),分管旅游科。對旅游科沒有認真履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張振忠,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分管運管科。對運管科沒有認真履行汽車租賃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黃祖華,女,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運管科科長(工人身份),負責汽車租賃企業許可及源頭安全監管。在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許可年審時對企業提交材料把關不嚴;履行汽車租賃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拉薩志遠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長期利用未辦理租賃手續車輛租賃的行為沒有及時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加永多吉,藏族,中共黨員,拉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旅游科主要負責人,負責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管。沒有認真履行旅游客運企業源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西藏圣地旅游汽車有限公司違規承包租賃車輛、安全例檢制度不落實、駕駛人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缺失等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多吉次仁,藏族,尼木縣公安局政委,分管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路段長期存在的車輛超速問題不夠重視,對加強事故多發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導不力,對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履行道路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洛桑堅才,藏族,中共黨員,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車輛普遍超速問題、旅游旺季營運客車增多等情況,未采取有效的針對性措施,對事故多發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組織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洛松澤仁,藏族,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檢查中隊隊長,負責過卡車輛限速、車況檢查任務。對所轄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問題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阿旺,藏族,中共預備黨員,尼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調查中隊隊長。對所轄路段車輛超速和違法占道問題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歐陽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對下屬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旅客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15.蘇平,中共黨員,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對下屬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總經理退休后,沒有指定具體負責人主持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旅客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責成西藏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對相關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法定上限的罰款。

      3.建議責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用最堅決的態度堅守安全發展紅線。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結合西藏實際,把安全生產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城鎮化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安全監管力量和機制,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特別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針對西藏地處高原特殊情況、道路交通實際以及旅游業大發展的形勢等,研究制定西藏道路交通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加大財力和人力投入,形成有效管理機制,全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嚴格落實汽車租賃企業和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督促汽車租賃企業、客運企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運輸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健全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要督促汽車租賃企業和客運企業加強對租車人員和客運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旅游客運企業要將安全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教育作為客運車輛駕駛人員的必修內容,利用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等多種手段,提高駕駛人員安全素質和應急處置技能。

      (三)嚴肅查處非法租賃汽車行為。拉薩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對汽車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企業健全和落實規章制度,規范汽車租賃合同,張貼租賃標志,嚴格查驗租賃車輛所有駕駛人員資質,未提交駕駛資質證明的不得駕駛租賃車輛;加強對租車合同檢查和日常暗訪暗查,發現非法租賃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扭轉汽車租賃市場混亂局面。

      (四)切實加強旅游客運企業源頭管理。西藏自治區和拉薩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督促企業落實駕駛員培訓教育制度、車輛例檢制度和派車制度,強化對客運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律停運整改,杜絕新增進入客運市場的車輛實行租賃、承包、掛靠經營。要嚴格落實動態監督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動態監管平臺建設,完善和落實動態監管制度,嚴格落實企業監控主體責任,動態監管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運整改,對蓄意破壞或故意關閉動態監控裝置的駕駛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辭退。

      (五)加大路面執法巡查力度。拉薩市公安交管部門要強化節假日、旅游旺季等重點時段和臨水臨崖等事故多發路段交通管控,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力度,加強路面監控排查整治,重點加強對營運客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充分運用客運車輛運行動態行駛監控系統,與交通運輸等部門密切配合,強化客運車輛路面監控,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大隊伍裝備投入,加強執法力量建設,適當充實基層和一線執法力量。

      (六)大力實施生命防護工程。西藏自治區及拉薩市交通部門要針對地形地貌復雜、交通安全基礎薄弱、事故多發高發路段多、安全隱患突出的情況,在急彎陡坡、臨江臨崖、事故多發的危險路段盡快加裝和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實施生命防護工程。要完善限速設置、交通安全管理設備和監控設施,強化科學管理,進一步夯實道路交通安全基礎,提高道路安全防護設施等級和安全保障水平。

      (七)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水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盡快研究理順旅游客運企業監管體制機制,切實解決拉薩市旅游客運企業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脫節等問題。拉薩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解決拉薩市運輸管理部門人員少、任務重、監管力量薄弱等突出問題,督促指導交通運輸部門認真履行交通運輸企業源頭監管職責,不斷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水平,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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