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六屆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定》,對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范措施等,旅游經營者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否則,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重大損失的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規定》明年元旦起施行
未先明示安全注意事項將受罰
旅游主管部門
建立旅游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方式
《規定》指出,旅游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游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游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游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游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范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游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游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游安全監管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游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游安全的投訴舉報。
旅游經營者
《規定》指出,旅游經營者是應當依法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游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游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警示: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2.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范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規定》明確,違反以上規定,未對有關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重大損失的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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