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了進一步完善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有關問題處理意見做出如下通知。
二次招工工齡計算問題
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審批,辦理過二次招工手續的從業人員,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間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用于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辦法,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為其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準發放(已經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已經領取了待遇的人員,須按規定退還已領取的相關待遇)。
原上山下鄉知青工齡認定問題
原上山下鄉知青回城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上山下鄉期間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原上山下鄉知青在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辦法,依照本條前款規定重新為其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準發放(已經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已經領取了待遇的人員,須按規定退還已領取的相關待遇)。
外省定額繳費人員養老金計發問題
外省定額繳費人員將社保關系轉入我省并辦理退休手續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提供定額繳費年限對應的繳費基數的,按其提供的定額繳費數據計發養老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提供定額繳費年限對應的繳費基數的,一律按繳費指數1.0計發養老金。已轉入本省的外省定額繳費人員如社保關系再次轉出本省的,均按其轉入我省時的數據轉出。
首次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問題
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以其首次參加工作的時間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對其2005年以來歷年的調待重新進行調整,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準發放。
辦理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人員、已領取待遇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問題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辦理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人員人事檔案的審核和管理力度。辦理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人員的人事檔案要由其單位、主管部門、國資委或就業局,按相關規定送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接收已經拆封的人事檔案或由當事人個人攜帶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審核人事檔案后,要在相關檔案材料的頁面上加蓋業務印章,同時,對其人事檔案進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機關事業單位和原行業統籌單位暫由原單位管理),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相關社保權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辦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手續過程中,發現人事檔案存在涂改、篡改、偽造、冒用他人檔案材料等情況的,相應檔案材料不作為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已經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由于涂改、篡改、偽造、冒用他人檔案材料等情況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的損失,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處理。
公務員身份人員的個人賬戶處理問題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公務員(含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之前的機關干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時由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或因喪失中國國籍而離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規定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退還。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非公務員(含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之前的非機關干部)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理退休手續時,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符合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條件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退還。
本條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補繳問題
在國有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改制、關閉、破產前,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單位從未為其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再參保繳費。造成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職工依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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