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2月15日電云南煤監局日前公布該省宣威市小河邊煤礦致8人被困井下較大水害(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煤礦相關負責人及駐礦監督員4人被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地多名公職人員被問責。
2014年9月23日,小河邊煤礦小河邊井發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8人被困井下,經搶救5人生還,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993.4萬元。
救援結束后,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曲靖監察分局牽頭,會同曲靖市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煤炭局等相關部門,并邀請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
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東南巷掘進工作面附近存在老窯積水;作業人員未進行探放水,冒險打眼作業導通老窯導致事故發生。間接原因為小河邊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不執行探放水措施,安全管理混亂;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宣威市、倘塘鎮人民政府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派駐停產整頓煤礦的盯守人員工作履職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調查結果征求了曲靖市人民政府意見,報經國務院安委辦審核同意備案后,12月10日由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批復。
調查組認為,小河邊煤礦技術副礦長孟德宏未認真落實探放水規定,未督促編制東南巷掘進作業規程,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東南巷掘進工作面存在的水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吊銷其持有的《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小河邊煤礦井下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負責人劉勝邦未按照規定開展瓦斯、水等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工作。同時,以檢修為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東南巷掘進工作面存在的水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礦長、投資人劉德良,作為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煤礦礦長職責,未按照規定開展瓦斯、水等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工作。在檢修期間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吊銷其持有的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書》;駐礦監督員代興逵未認真履行煤礦安全駐礦監督員和煤礦盯守人員的監管職責,未制止煤礦以檢修為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參與瞞報事故,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調查組還建議給予宣威市倘塘鎮煤管所副所長朱家盛行政撤職處分;建議給予宣威市倘塘鎮煤管所所長朱勛韶行政撤職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給予宣威市倘塘鎮人民政府副鎮長、盯守小河邊煤礦的副科級領導劉芳和倘塘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朱恩銳行政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宣威市倘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孔令橋行政警告處分;建議給予宣威市煤炭工業局審計科科長、倘塘掛鉤片組組長董海章行政撤職處分;建議給予宣威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倘塘掛鉤片組聯系領導朱樹參行政記大過處分。
同時,建議給予小河邊煤礦生產副礦長秦慶彪處1.5萬元的罰款;小河邊煤礦安全副礦長周全衛處1.5萬元的罰款。
對小河邊煤礦,調查組認為小河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導致事故發生,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建議對其處45萬元的罰款;小河邊煤礦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建議對其處300萬元的罰款;小河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原煤120.57噸,銷售原煤120.57噸。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建議由宣威市人民政府沒收小河邊煤礦違法所得2.8927萬元,并處5倍罰款14.4635萬元。
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建議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對小河邊煤礦實施關閉,由頒證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另外,責成宣威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呂杰、宣威市煤炭工業局局長潘曉勇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責成宣威市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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