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院:符合申請國家賠償條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5日在呼格吉勒圖案新聞發布會上發布消息稱,該案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并將對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嚴肅追究責任。
新聞發言人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提出申請,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在合議庭送達再審判決書時,已經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告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父母提出申請后,法院將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盡快依法做出賠償決定。
據悉,呼格吉勒圖父母將在與律師商議后,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據新華社報道)
從死刑到無罪只因三個理由
內蒙古高院院長胡毅峰對記者表示,由于案件年久、人命關天、案情復雜,社會普遍關注,法院必須嚴格依法按程序來審理本案,壓力很大。
內蒙古高院在再審判決中,列舉了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的三個理由:
其一,犯罪手段供述與尸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多次有罪供述稱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與被害人楊某某“后縱膈大面積出血”等尸體檢驗報告內容不符。
其二,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對呼格吉勒圖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該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其三,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均曾供稱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穩定。而且供述中關于楊某某的衣著、身高、發型、口音等內容與尸體檢驗報告、證人證言之間有諸多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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