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通知,從2014年12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退休審核手續時,不得接收已拆封的人事檔案或由當事人個人攜帶的人事檔案。
據了解,對于滯留在參保人員手中的人事檔案,持檔人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有關單位(部門)提出檔案材料認定和接轉申請。
(一)持檔人目前所在單位有檔案管理權的,應將檔案交回現單位管理;
(二)持檔人原單位不存在的,應將檔案移交至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如國資委等國有企業主管部門)等有檔案管理權的單位管理;
(三)持檔人所在單位正在進行改制、關閉、破產的,應及時將檔案交回單位管理;
(四)持檔人原人事關系在外省、自持檔案來我省就業的,應將檔案托管在原人事關系所在地公共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等有檔案管理權的部門;
(五)持檔人屬退役軍人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軍轉辦(自主擇業服務中心)或民政部門申請保管其人事檔案;
(六)持檔人已經失業且原單位(或主管部門)不存在的,或所在單位無檔案管理權的,應向參保地就業局(人力資源開發局)申請保管人事檔案。
省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持檔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由其檔案管理單位(部門)按規定將人事檔案送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檔案材料記載的內容,對其出生年月及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等情況予以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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