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卷入一場1994年的命案,黃家光自1996年起就成為了一名犯罪嫌疑人。2000年,經過法院兩輪審判,他被定為主犯之一,因“故意殺人罪”獲判無期徒刑。直至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再審宣判,黃家光被宣告無罪,當庭獲釋。
連日來,記者經多方努力,獲取了黃家光當年的案卷材料,試圖還原這起冤案的始末。
案件的過程:黃家光被判無期,14年后無罪釋放
1994年7月5日下午2時許,瓊山市東山鎮(現為海口市秀英區東山鎮)城西村委會喱噉村村民黃恒勇、王文童路過新嶺沖村時,因之前矛盾,黃恒勇被新嶺沖村多人毆打致死,王文童被毆打致重傷。
案發后,瓊山市公安局(該局現已撤銷)刑警大隊將該案立為特大刑事案件,由周宣漢、陳雄二人主辦。1996年7月1日,因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黃家鵬、黃家光先后被抓獲,宣布偵破。
1996年6月,他被收容審查;同年11月,他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時至1998年5月,他再次被刑拘。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于2000年5月25日提起公訴,檢察員王玉良、代理檢察員羅少銘出庭支持公訴。
同年7月11日,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黃家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黃家光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黃世勝有期徒刑8年。審判長陳建志,代理審判員陳偉、韓香疇。
黃家鵬、黃家光、黃世勝三人上訴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審判長為茍永俊。
時隔14年后,今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再審宣判,黃家光無罪,當庭釋放。
矛盾的供述:兇器、時間、人員說法不一
時至今日,記者找到該案的知情人,在其提供的一套案件復印資料中,記者對其進行了梳理。
1997年6月7日,黃家鵬供述稱,不知道誰參與了毆打黃恒勇致死。兩天后,黃家鵬再次清楚表明:“(黃家光)他那幾天在外打工,不在家。我沒有看到他。”
2000年1月21日,黃家鵬供述稱,是黃家光拿了兩把長約40公分的劍并給了他一把,他與黃家光、黃世勝、王明安共同追趕黃恒勇、王文童二人,當追至保村水庫時,王文童摔倒,黃家光追上前毆打,另外三人則繼續追打黃恒勇。
當天的第二次警方訊問時,黃家鵬稱是黃家光教唆他去毆打黃恒勇。而黃家烈、黃世興、黃世東、黃世遠在美民坡橋處釣魚,后加入追打行列。這兩次供述均稱黃家光是持劍參與毆打。
1999年12月8日,黃世勝則供述稱,黃家鵬、黃世興、黃家烈、黃世東首先參加毆打,而他也拿了木棒加入追打,王文童摔倒后,他們對其進行毆打。接著去追黃恒勇時,他看到黃家光持西瓜刀在美民橋處攔截。
當天的第二次訊問時,黃世勝稱,黃家光、黃世遠、王明安正在釣魚,黃家光后持西瓜刀攔截黃家鵬,并參與毆打。
2000年1月25日,黃世勝供述稱,案發前,有人喊了要打黃恒勇,黃家光回家拿了兩把30、40厘米的尖刀狀的劍。
黃恒勇被追打至村內黃舉充家,接著躲在廚房內,追打黃恒勇的嫌疑人找到黃恒勇后。接下來的情形,各人的說法也有分歧。
黃家鵬供述稱,除他和黃家光用劍毆打外,黃世勝、王明安和另外的黃家烈、黃世興、黃世東、黃世遠等持鋤頭、木棍也參與毆打。
1994年7月6日,黃舉充的妻子黃玉蘭作為證人稱,案發時,她看到5個青年圍住黃恒勇,除了黃家鵬持劍外,另外1人拿鋤頭、3人拿木棒。她不知道這4人叫什么名字。
1999年6月30日,黃舉充的弟弟黃舉石作為證人稱,4人參加毆打黃恒勇,其中有黃家光。但只有黃家鵬持劍砍黃恒勇,而黃家光、黃家烈、黃世勝未參加毆打,只站在一旁。
1997年10月20日,黃舉石再稱,黃家鵬持刺刀,黃家烈持鋤頭,黃家光和黃世勝各拿木棍,案發時只有黃家鵬在砍黃恒勇,另外三人在旁未參與。
無奈的承認:遭刑訊逼供和誘供
黃家光被警方抓獲后,第一次訊問時,他稱自己未犯罪。
1996年6月20日,黃家光稱他持棍參與了作案。同年6月24日,黃家光辯稱自己案發時在外打工,不在村里。“(案發時)我與同村的黃家英、黃舉山及城西村委會卜井村的曾代和、曾慶柏等五人在永發鎮儒林小學對面的吳妚安家建房子。”黃家光稱。
1998年5月4日,黃家光又稱自己持棍參與作案;同年6月23日,黃家光再稱,盡管自己在案發現場,但未參與毆打;兩天后,黃家光又稱自己曾經持棍毆打了黃恒勇。
1999年6月2日,黃家光又稱自己在案發時是目擊證人,并未參與毆打。2000年1月27日,黃家光稱,自己拿了一把劍追打黃恒勇。
既然無罪,為何認罪?
被釋放的黃家光在接受某媒體采訪時曾說,“那都是警方刑訊逼供所致。第一次被抓時,雖然警方將我在派出所的樓梯腳下銬了一星期,每天凌晨時都會被毒打,但我拒不承認。1996年農歷五月初四,警方將我帶走,并關押了6個月,我也沒有說自己參與了殺人。1998年5月,我被第三次拘留。被抓的當天,辦案民警就將我帶到紅明農場,將我吊在門框上,腳尖僅能碰到地面,棍子、凳子朝我身上亂砸。我被多次打得昏死過去,以致瓊山看守所害怕出人命而拒絕接收我。”
除了遭遇刑訊逼供,黃家光還說,“在審問的過程中,辦案人員多次誘供我。他們說‘打你打得多了,再打也不好意思。你不想再受折磨,我們也想早日結案,你就照我們的說了吧。不說你去殺人也可以,就說你跟著別人去圍觀。當圍觀的群眾有什么罪,你一說我們就結案,你也就可以回家了。’于是,我就照著警察所說的,在供述上簽了字。”
不全的證人:黃家光曾打工的人家未調查,2名工友未查
1996年6月24日,黃家光辯稱自己案發時在外打工,不在村里。“(案發時)我與同村的黃家英、黃舉山及城西村委會卜井村的曾代和、曾慶保等五人在永發鎮儒林小學對面的吳妚安家建房子。”
1997年10月13日,曾代和曾經以證人的身份稱,1994年農歷三月,他與兒子曾慶保、黃家英、黃舉山、黃家光等人在儒林村的吳妚安家搞建筑,一直打工至當年農歷五月。他記不得案發當天,黃家光到底在哪里。曾慶寶也曾說,黃家光和他及父親等人在吳妚安家到打工,案發當天,他不記得黃家光在哪里。
無論是當事人黃家光,還是證人曾代和、曾慶保,都提出了他們曾在一名叫吳妚安的人家中打工,但公訴機關起訴至法院時,提出證人為黃舉充、黃玉蘭、黃舉石、黃舉和、黃家權、黃家文、黃家忠、符才花、曾代和、曾慶寶、黃家敏、黃家育的證言。
作為黃家光極為有利的不在場證人吳妚安、黃家英、黃舉山等,卻沒有出現在證人名單上。
一位在執法機關的業內人士透露,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既然案件當事人黃家光提出了案發時他不在現場,而是在別處打工,跟他在一起的還有4人。盡管警方對一同打工的兩人進行了調查,但還應該對戶主和另外兩人進行調查,甚至還應擴大走訪范圍,向該戶主周圍的鄰居、家人等進行調查。
監獄的呼喊:黃家鵬承認誣陷,三亞監獄發出復查函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后,黃家光、黃家鵬被送進三亞監獄服刑,黃世勝也被送進海口監獄服刑。
黃家鵬稱:“1994年7月5日發生在美文坡村的追打黃恒勇一案,事實上黃家光沒有參與其事。之所以向辦案機關提供虛假證詞,指證黃家光有罪,是因為在此案發生后,黃家光被拘留審查期間,他曾帶著辦案人員回村抓捕涉案人員。因此,凡涉案者都對他心懷不滿……”
2003年8月27日,正在服刑的黃家鵬再次為黃家光提供無罪證明材料,他在證明材料中寫道:“我等被捕后,辦案人員處于速戰速決的目的,在詢問中向我出示了黃家光已經承認了參與本案的有罪證詞。因為黃家光自認有罪,而且曾有過令人反感的做法,也為了少受些皮肉之苦,所以,我順水推舟,也做出了黃家光參與本案的供詞。事實上,黃家光是清白的,是無罪的。”
2004年7月15日黃家光向三亞監獄的領導寫了一封信,請求監獄領導以組織的名義為他申冤。三亞監獄接到黃家光的信后,立即向省檢察院及三亞市檢察院發了一個“關于提請對罪犯黃家光殺人案復查的函”。
該函稱,“黃家光投牢后,一直不服判決,多次向政法機關申訴,其申訴理由為案發時他不在現場,沒參與殺人一案。其同案犯黃家鵬(現在我監服刑)也出具證明,證實當時是出于怨恨黃家光,才與黃世勝一起串供,咬定黃家光參與殺人,純屬陷害。現該犯眼看申訴無望,且其認為證人已相繼亡故,再等下去,恐怕就沒有人為他作證了。因此情緒低落,有傷害、自殺的念頭。為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為確保罪犯申訴權利,查清事實真相,特提請檢察機關盡快就黃家光殺人一案進行復查,作出結論。”
遲來的正義:參與作案證據不足,14年后當庭無罪釋放
據媒體報道,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檢察院受理黃家光的申訴,并立案復查。復查階段,檢察機關對所有證據進行了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原審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海南高院采信時的證據認定黃家光參與作案并無不當。
針對這一結論,檢察機關給出理由:黃家光曾7次承認參與作案,同案犯黃家鵬和黃世勝從偵查階段起至審判階段也多次供認黃家光參與作案,在參與作案這一點上,三人的說法一致。定案的關鍵證據還有近距離目擊證人黃舉石。此外,在黃家光有無作案時問題上,公安人員找工頭曾代和、曾慶保核實,證明黃家光雖在打工,但有時也回家,且其打工地點離案發地點13公里,走小路7公里,不能排除黃家光有作案時間。
復查期間,省檢察院還對新證據進行了分析,認為終審判決后,新出現的有利于黃家光的無罪證據,尤其是黃家英等三人的證言及2005年歸案的黃家烈等四名同案犯的供述,表面上似乎相互印證,但其客觀性不及以前證據,經不起推敲。
2007年1月30日,省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定黃家光申訴不成立。海南高院也于2006年8月、2007年10月先后兩次對黃家光案進行復查,但都無一例外地駁回黃家光的申訴。
黃家光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復查,認為黃家光參與作案的證據不足,并于2014年3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重新審判。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高院發函,要求啟動復查工作,并建議再審。
9月29日,海南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做出宣判,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中對于黃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黃家光無罪,當庭釋放。
記者手記:愿“黃家光案”不再有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首著名詩篇,說出了人們對自由的渴望。
無辜的黃家光卻因為一起冤案,在高墻內度過了14年時光。我無法用文字寫下他這些年內心的痛苦、迷茫,乃至絕望。我也試圖尋找當年的辦案人員、供述人員、主審法官,但因時間久遠,這些人員多已退休或調離原崗位,無法還原當年的具體經過。
不可否認的是,黃家光依舊相信法律,相信公正。在“馬拉松”式的申訴中,最終得到遲來的正義。
“待我們把責任厘清,肯定要追責。”海南省高院院長董治良表示。
可以預見涉及該案的公、檢、法相關人員會被追責,相信公正的處罰,可以在極大程度地杜絕該類案件再發生。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司法理念正不斷改變,但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希望在不遠的將來,公檢法機關在案件中以“證據說話”,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要放過任何指證嫌疑人的證據或讓無辜人脫掉嫌疑人的證據,堅決不能刑訊逼供,讓“黃家光案”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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