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老東家200萬“封口費”
海南一藥業公司離職女高管終審被判10年
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海南康某藥業公司前審計部負責人何某梅收下了公司50萬元“保密費”。康某藥業報警后,警方追回了50萬元,何某梅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經海口秀英法院一審、海口中院終審,何某梅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何某梅,現年46歲,于2010年7月進入康某藥業公司,擔任審計部負責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何某梅有義務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2012年年底,因公司審計部要遷往廣東,家在海口的何某梅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某梅向康某藥業公司董事長洪某某提交了一份《關于海南某藥業公司違法處罰情況的法律意見》,向洪某某表示其掌握了公司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已經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關人員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等問題,要求公司以保密費和特別嘉獎為名支付200萬元,并告知洪某某只有支付該筆費用,她才會為公司保密。
同年1月21日,何某梅在騰訊微博和股吧論壇發表文章,內容為某公司審計人員發現了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情況后,遭公司方銷毀證據資料,暗示公司存在嚴重問題。董事長洪某某得知該情況后,害怕何某梅繼續散布影響公司形象、信譽的負面信息和言論,委托監事會主席何某與何某梅商談。當日16時許,何某約何某梅商談,要求何某梅停止損害公司利益和信譽的行為。何某梅稱公司要答應她的要求,否則,她不會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萬元再談。洪某某被迫讓公司財會人員向何某梅匯入50萬元。
案發后,匯給何某梅的50萬元贓款已被追回并發還康某藥業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何某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康某藥業公司200萬元(其中150萬元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該院判處何某梅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宣判后,何某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以自己是擔心受到牽連而沒有向有關部門舉報,而康某藥業公司是為了掩蓋其犯罪事實而收買何某梅等理由,稱何某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海口中院認為,何某梅作為審計人員本應依法履行職責,但其沒有依法履職,反而借此非法獲取巨額利益,該院故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康芝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芝公司”)原審計部經理何曉梅,在離職期間涉嫌敲詐勒索康芝公司一案,秀英區人民法院經過先后兩天開庭審理,12月11日下午庭審結束。檢察院認為何曉梅通過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康芝公司200萬元(實際取得50萬元),應追究刑事責任。律師則稱康芝公司為掩蓋其嚴重違法行為,設計陷害何曉梅。因何曉梅在看守所里實名舉報康芝公司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今年7月,康芝公司被中國證券會海南監管局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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