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擬規定,除煙草制品專賣點外,其他場合均禁煙草廣告
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
廣告法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后,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象以后可能改變。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聚焦1
煙草廣告禁在專賣點外張貼
此前一審稿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是否在修訂草案中規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兩種不同意見: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煙草對健康有害無益,全面禁止發布煙草廣告,對于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意義重大。建議明確規定,禁止發布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我國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但可以進一步做出限制,加強管理,嚴格規范。
在一審稿基礎上,二審稿對煙草廣告作出更嚴格限制。二審稿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煙草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聚焦2
藥品和保健食品禁請廣告代言人
劉翔曾為安利紐崔萊的保健食品代言,這種廣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許出現。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藥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根據一審稿,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等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二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廣告或面臨重罰
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考慮,二審稿新增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聚焦4
網絡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二審稿新增規定,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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