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媽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表示已是輕判
新快報訊 記者黃瓊 通訊員鐘瑩瑩 王棟報道年僅3歲的繼女不愿洗澡,懷孕后媽怒極將其打死。昨日,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后媽虐打兒童致死案在清遠市看守所終審宣判,清遠市中級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曾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暴躁后媽推倒幼女致死
在認識現任丈夫老許之前,曾某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2012年5月,曾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同為湖南老鄉的老許,隨后即與老許及其前妻生育的不滿3歲的女兒小佳一起生活。為阻止老許與前妻聯系,曾某經常大發雷霆,懷孕后更是時常對非親生的小佳嚴厲苛責,打罵不斷。
2013年1月1日下午5時,曾某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鬧著不愿意。一怒之下,曾某用手打、推小佳的臉和頸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頭部受傷。剛開始,曾某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開始神志不清,伴隨有嘔吐和昏迷癥狀。曾某這才叫上親戚一起將小佳送至醫院搶救,但終因傷情太重,小佳于一周后死亡。經法醫鑒定,小佳死亡原因為重型顱腦損傷,左額頂部硬膜下血腫并腦疝形成、腦干功能衰竭。
小佳被打當晚10時許,公安機關在醫院將曾某抓獲。由于曾某當時懷有身孕,辦案機關對其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
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以故意傷害罪對曾某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零3個月,曾某不服提出上訴。
后媽算家庭成員獲輕判
清遠市中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從曾某的毆打方式和部位,以及小佳頭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后果,可見其在實施毆打時的力度,顯示其主觀上對危害后果的放任,應屬間接故意,因此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有積極賠償的情節,同時考慮到該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且案發后曾某積極送醫救治,留在醫院守候沒有逃走,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12年。
“還是判得那樣重啊。”在看守所聽完法官宣判后,曾某無力地說。
經辦該案的法官表示,這類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沒有把孩子當成獨立個體看待,而是將其當成私有財產或物品,甚至當成出氣筒、泄憤目標、報復工具。但其實并不是,父母毆打孩子,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然要和普通人一樣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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