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十七八歲的少年采取威逼利誘手段,強迫不滿14歲的少女賣淫。日前,該團伙成員以及為其提供賣淫場所和便利的另外2人分別被舒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袁某、陶某、許某、張某、柏某、周某系同學或同鄉關系,均為十七八歲的少年。 2013年七八月份,6人商議在舒城縣城找女子賣淫賺錢,后認識了不滿14歲的少女肖晴(花名),提出帶其去賣淫掙大錢,肖晴未同意。遭拒后,6人將肖晴哄騙至賓館,其中5人強行與之發生了性關系。
此后3天內,肖晴在袁某、陶某等人的威脅下,李某(女)在其經營的賓館內多次容留、介紹肖晴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后劉某介紹嫖客,肖晴又被迫在酒店賣淫。肖晴與6少年外出時,被一直尋找她的父親發現,并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案發。 6少年共獲取嫖資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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