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呼格父母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決定,支付呼格父母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新華社記者 邵琨攝
昨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根據該決定,國家將向其父母賠償共計2059621.40元。隨后,內蒙古高院官微就呼格吉勒圖案賠償項目和金額進行了說明。
此前6天,也即1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愛云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請求包括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1047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15555.5元,生活費160200元,總計3723335.5元。內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
經過與呼格父母協商,內蒙古高院于12月30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呼格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047580元(國家201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2379元×20),呼格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元(為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共計2059621.40元。
內蒙古高院作出該決定的速度超出呼格家的預期。對于賠償結果,呼格家表示“能夠接受”,但強調錢多少都不能彌補此案帶來的傷害。
資料顯示,呼格案是中國冤假錯案中,被告人死亡后執行國家賠償的第一例。
1996年4月,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警方認定為一起女廁奸殺案兇手。案發62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奸殺案疑犯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殺人案中的一起就是當年這起女廁奸殺案。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后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釋疑1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確定?
內蒙古高院表示,該國家賠償案件是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為依據提起的,而呼格案所涉及的被執行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死刑,這對呼格吉勒圖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鑒于這種特殊情況,內蒙古高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這個數額是內蒙古高院綜合考量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賠償數額超過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是綜合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到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傷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予以協商和決定的。
釋疑2 為何呼格被羈押也獲賠償?
內蒙古高院表示,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看,因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若屬原判死刑已經執行的情形,侵犯的權利客體不僅包括生命權,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權。這兩項權利的賠償,分別規定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本案呼格吉勒圖生前受到羈押,雖然時間不長,但也依法予以賠償。盡管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在書面申請中沒有單列此項賠償請求,但本著依法賠償和主動告知權利的要求,協商中內蒙古高院主動對此予以釋明,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要求將此項賠償內容寫入賠償協議和決定。故內蒙古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云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
釋疑3 為何賠償不含父母生活費?
內蒙古高院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雖然規定,“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此,結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賠他字第17號和(2006)賠他字第4號兩個個案答復精神,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釋明了生活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無勞動能力且其他生活來源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無其他生活來源。
■追訪
呼格家人下一步關注追責
對于呼格案205萬余元的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的家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能接受這份決定,但錢的多與少,怎樣也彌補不了家人的傷痛。
呼格的大哥昭格力圖介紹,呼格案的國家賠償,家屬一切都是按國家法律框架走,從未漫天要價,這一數目在家人能接受的范圍內。
尚愛云流著淚說,兩百多萬的賠償只是一個數字,“每一分錢都是兒子的命”,雖然國家賠償了,但此案給家人的傷害就像烙印,烙在心里無法愈合。她表示,拿到國家賠償后,會給兒子買一塊好點的墓地。呼格現安葬在呼和浩特郊區,墓地簡陋,而且面臨拆遷。
家人對國家賠償的速度表示滿意。昭格力圖表示,呼格案自進入再審程序后,到今天的賠償,速度相當快,“超出了我們的想象,畢竟我們上訪了9年”。
呼格家人表示,下一步,他們將關注呼格案的追責:究竟是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哪個人在呼格案中出現問題?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昭格力圖表示:“我們不是要針對哪個具體部門、具體哪個人,我們(追責)是希望大家能從中得到教訓”,“希望以后,類似的冤假錯案再也不要出現了,這是我們一家人的新年愿望”,昭格力圖如是說。
針對內蒙古高院做出的呼格案國家賠償,該案當事人所聘請的代理律師苗立昨日表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決定,法院盡可能維護了當事人利益,家屬對結果也比較滿意。
苗立對新京報記者介紹,這份決定充分尊重了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意見,尤其在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塊。法院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性,對當事人傷害較大,最終1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超出了原則性規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苗立介紹,這份國家賠償中,還有對呼格羈押60天的國家賠償,12041.40元,“雖然數額不大,但意義重大”,它說明法院特別注意到這一部分,對呼格60天的羈押也是錯誤的,它是對呼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
通過對比,記者發現呼格吉勒圖案的國家賠償數額已破紀錄,特別是百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認為,這對類似冤案的賠償肯定會有示范和指導意義。此外,毛立新對冤案的賠償問題進行分析,建議強化問責、細化制度。
呼格吉勒圖案之分析
分析1
精神損害賠償差距大
滕興善和呼格吉勒圖都是因冤案已經被執行死刑的人,兩人家屬獲得的國家賠償金一個是66萬元,一個是205萬余元。數額為何差距這么大?毛立新指出,主要差在精神損害撫慰金。
毛立新說,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和第34條第3款規定,因冤案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還有冤案當事人死亡之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每日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兩部分都規定得很明確,沒有變通余地。”
滕興善案是在2006年左右申請國家賠償,呼格吉勒圖是在2014年,兩案對應的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兩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也不相同。因此,滕興善案這兩部分的賠償金只有幾十萬元,呼格吉勒圖已經是100多萬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圖案獲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有100萬元,這是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后才增加的規定,而2006年的滕興善案賠償金沒有這一部分。“2010年以前的國家賠償很少能有上百萬的,原因就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分析2
百萬精神損害金還低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毛立新指出,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作出規定,即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毛立新指出,呼格吉勒圖案件的1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比較明顯的突破,超過了之前任何冤案的賠償數額。“浙江叔侄案每人獲得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之前最高紀錄。其他的案件一般賠個10萬、20萬。”
毛立新認為,最高法司法解釋用的是“原則上不超過”,沒有限制數額,超出其規定也是合法、合理的。“呼格吉勒圖案畢竟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了,100萬精神賠償雖然比以前高,但總體而言也不算太高。一條人命很難說用多少錢來賠。我覺得相對于一條人命,100萬的精神賠償還是低了點。”
毛立新同時說,參照國外和我國臺灣,一條人命賠償200多萬,是法治國家比較低的標準。他認為,此數額刷新了紀錄,樹立了新的標桿,對于將來類似冤案的賠償肯定有示范和指導意義。
分析3
補助是地方財政照顧
針對因冤案被錯誤關押和因冤案死亡的國家賠償標準的區別問題,毛立新指出,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二者都有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
區別在于,被錯誤關押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因冤案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上述賠償項目中,部分也與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有關。毛立新指出,每起案件的情況不同,申請賠償的時間不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也在變化,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沒有統一,因此最終的數額也不同,差距甚至會很大。
毛立新還指出,有些地方,對于冤案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金以外,還以生活補助的方式給予了一些錢款。比如,趙作海拿到的65萬元中包括15萬生活困難補助費。“這是地方財政給予的照顧,原因還是國家賠償數額上不去。國家賠償數額上去了,就沒有必要給困難補助了。”
分析4
追償責任人應出細則
毛立新認為,國家賠償款其實都不應該由國家財政買單。“《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比如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毛立新指出,該追償條款這么多年一直沒有實施過。“追償的前提是問責,但很多冤案基本就沒有認真問責過。責任本身不明確、不清楚,向誰追償呢?”
毛立新認為,現在有些案件,不是檢察官、法官個人能定的。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很多是集體決策。案件出了問題,參與決策的人沒有人站出來承擔責任,“除了刑訊逼供能找到具體責任人,整個辦案經過很難找到具體責任人。集體負責就是沒有人負責”。
“責任落實了,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才談得上追償。”毛立新建議對于追償的問題出臺細則。
分析5
經營損失沒索賠依據
對于企業家被錯誤關押導致企業經營性損失的賠償問題,毛立新認為,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也是不賠的。
他介紹說,有不少案件都涉及這個問題,有的企業家在被錯誤關押后申請幾個億的國家賠償。從最高法前兩天公布的國家賠償指導案例來看,企業經營性損失沒有獲得支持。除非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其他人的民事責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即便是有人故意違法辦案,故意辦錯案,都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賠償,“畢竟不是直接的侵權行為”。
毛立新指出,公安部、最高檢出臺過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家采取強制措施要慎重,畢竟貿然采取強制措施會帶來很大社會和經濟上的問題。依法辦案,防止抓錯人,是討論這一問題的根本前提。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