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日從海口市紀委監察局獲悉,1月5日,海口市紀委監察局出臺《海口市紀委監察局“一案雙查”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實施。辦法規定了10種行為可啟動“一案雙查”進行追責,領導追責可移送司法處理。
“一案雙查”既查當事人又查領導
辦法要求,各區和市直部門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黨委(黨組)以及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紀委(紀檢組)實行“一案雙查”。
該辦法所稱的“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時,既要查清當事人的違紀事實和應負的責任,又要查清發案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
同時,辦法明確,“一案雙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權責對等、過罰相當以及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對失職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又要引導激發各級黨組織抓早抓小、預防在先、勇于擔當、忠誠履責的積極性。
10種行為啟動“一案雙查”處理
辦法規定,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時,發現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啟動“一案雙查”:違紀違法人員屬“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干部群眾關于案件當事人問題的反映、舉報,不履行教育、管理、監督、報告職責,直至案件當事人被上級機關查處的;對上級機關交辦的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問題線索查辦不力,或在上級機關對案件當事人的調查過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的;案件當事人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已通過巡查反饋、監察建議、審計報告、司法建議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過媒體曝光,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終演變為腐敗案件的;
在領導班子任期內,本單位發生腐敗窩案、串案的;領導班子多人因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以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名義通過并實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二十條規定和市委二十一條規定行為被查處的;明知領導班子成員或下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二十條規定和市委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甚至參與的;對上級機關交辦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二十條規定和市委二十一條規定問題線索,敷衍應付甚至袒護包庇,被上級機關查實的;其他需要啟動“一案雙查”程序的情形。
此外,“一案雙查”的定責處理,必須根據調查的結果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按照責罰相當原則和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理。對領導班子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召開指定內容的專題民主生活會、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建議調整領導班子。
對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誡教育、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或者降職;紀律處分,即紀處分或者政紀處分;司法處理,即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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