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這場房產之爭中,母親原本是被判定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婆婆依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提起上訴,使得原法院判決以審判程序錯誤而被推翻撤銷。那么對于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的內容侵害其他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且看本期案例便知曉。
丈夫去世后,自己母親和親家婆婆爭房產
家住三亞的劉珍(化名)在1998年8月同丈夫結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兒子牛牛(化名),過著簡單的生活。可惜天有不測風云,丈夫在2009年9月突發腦干出血疾病去世。可令劉珍沒想到的是,丈夫的離世,卻是一場房產之爭的開始。
丈夫去世后,婆婆王麗(化名)便于2010年11月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對兒媳劉珍和孫子牛牛的法定繼承糾紛之訴,其中有要求分割兒子遺產中一座位于三亞的4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房的訴求。據介紹,劉珍是在2009年7月取得的該房產的土地房屋權證。
在接著的2011年7月,劉珍的母親陳玉(化名)開始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對該房產的物權確權之訴,請求將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其所有。陳玉訴稱該房屋實為其出資20萬元購買,由于考慮到其與老伴過世后房產也要歸小女兒劉珍所有,便與劉珍約定:將房產權利人登記在劉珍名下,父母過世前,房子所有權歸陳玉所有,過世后房產歸劉珍所有,劉珍還承諾今后由其負責照顧父母。
而在2011年1月,母親陳玉發病住院,急需費用治病。因劉珍家境不寬裕,不能從經濟上幫助母親解決醫療費用。母親便要求劉珍配合將房產出賣以解決當前困難,但卻遭到了劉珍的拒絕,于是母親便提起該案訴訟。
面對母親的起訴,劉珍書面答辯,認可其所述事實,并表示如不能調解,尊重法院判決。基于上述事實,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便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該房產歸陳玉所有。而在2013年5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也作出民事判決書,對婆婆王麗要求分割該房產的訴求不予支持。
審判程序不當,法院撤銷原判決
在2013年6月,婆婆王麗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先陳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民事判決書。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
經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產登記在劉珍名下,且房產取得在劉珍與丈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可以認定涉案房產屬于劉珍同丈夫二人夫妻共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理陳玉起訴的物權確認時,應當通知其他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以查明事實。但因原判決未追加必要當事人,存在程序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原來對于陳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民事判決。
據海南祥瑞律師事務所的羅律師介紹,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應當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期限為6個月期限,第三人從知道判決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如果超過六個月也就喪失了該權利;第二、管轄法院為作出判決的法院。該案中的婆婆王麗正是依據前述這一規定,在法定期限撤銷了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依法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
?
?
相關鏈接:
東方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原局長趙鐵國被雙開
海口著力解決房產證歷史遺留問題 助2.2萬業主領證
母親抱出12本房產證為女兒征婚 熱線瘋響一整天
不按規定時間繳稅 海口地稅拍賣欠稅公司房產抵稅
海南:父親癱瘓后欲將贈與兒子房產拿回 法院駁回請求
?
?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