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灣女養殖戶行賄106萬獲刑十年
賄賂相關工作人員,獲取2000萬征地補償款
三亞海棠灣系列窩案曾經引起廣泛關注。一名從事水產養殖的女子在政府征地期間,買通相關工作人員,大肆改建搶建水產育苗池,她竟然在短短一年內,先后行賄國家工作人員106萬元。據了解,女子及合伙人獲得征地補償款高達2000多萬元。最終,女子陳某花終審因行賄罪獲刑十年。
2000年起,陳某花單獨或與他人合伙承包海棠灣鎮東溪村土地養殖水產。2007年5月,海棠灣分區規劃及城市設計獲批,三亞發文禁止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青苗和搶建附著物。
2008年下半年,陳某花與合伙人將在海棠灣規劃區范圍的東溪村養殖場兩口大塘改建為多個育苗池,但被海棠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制止,并被告知屬違建。陳某花請求東溪村委會書記黃某某(已判決)幫忙。陳送給黃2萬元。
2009年春節后,陳某花改建第三口大塘,被當地執法局制止。時任海棠灣鎮委副書記的趙某某(已判決)在對陳某花養殖場征地登記調查時,發現該養殖場兩口大塘改建屬搶建,但未提出異議。
2009年11月,陳某花養殖場室外水泥池補償標準定為每立方米600元。陳某花認為標準低,便找到趙某某,請求幫提高補償標準,并許諾感謝。后在趙某某幫助下,涉案補償標準被提高到每立方米1030.5元。2010年初,陳某花在三亞一家酒樓停車場,送給趙某某100萬元。
2009年6月,陳某花請求征地工作組關照,后陳某花送給工作組成員阮某、楊某某、陳某某三人各1萬元。另外,2009年10月,陳某花為養殖場征地補償順利通過審核,在三亞送給海棠灣管委會國土規劃局制表室負責人陳某驥(已判決)1萬元。
2012年4月,陳某花被刑拘,其家屬后上繳100萬元。據了解,陳某花及合伙人先后獲得征地補償款總計高達2000多萬元。
此前,樂東法院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陳某花有期徒刑十年。該院認為,陳某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106萬元,情節特別嚴重。陳某花提出上訴。2014年12月,此案由海南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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