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獲刑12年
莫樹銀被宣布為“階級敵人”,大橋公社教輔站領導動員師生同他劃清界限,號召學生揭發他。之后他被關禁閉,其間被呂姓村民圍毆,被推進糞池。第二年5月,他又獲準可以教書。又一年多后,1976年8月,莫被開除公職和黨籍,并被批斗。
1976年11月6日,莫樹銀被逮捕。
就這樣,莫樹銀被關進了賓陽縣看守所。他回憶,在被關的8個多月間,公安人員提審過他一次,賓陽縣法院的一名法官提審過他兩次。
最后一次審問是在1977年4月15日。那天上午,法官遞給他一本白皮檔案,“讓我10分鐘看完,里面都是揭發我的內容,說我奸污少女無數,署名都是革命群眾,里頭說了我10多個罪行”。
莫樹銀稱,材料稱他有軍閥作風,原因是他上軍體課吹哨子的聲音和別人不一樣,“說一聽我吹哨子就發抖、害怕、緊張,別人上軍體課是自由活動,打籃球、乒乓球、跳繩都隨便,我上課時就搞隊列訓練、傳授軍事技術”。莫樹銀還被指搞文藝訓練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說我利用晚上排練時,奸污少女,還說我看不起領導,想奪領導的權,革命群眾說強烈要求槍斃我”。
1977年6月28日,莫樹銀被帶到賓陽縣黎塘鎮的一個廣場,“說要判刑,我擔心他們會槍斃我,因為白皮檔案上寫著我奸污了無數人”。當聽到喇叭宣布他奸污少女四名、女青年一名,侮辱少女三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時,莫樹銀雖然躲過一死,但仍然憤恨:“別說判我12年,就是判我12個小時我都是冤枉的”。
法官送達判決書后不同意給他原件,他手抄了一份保留至今,“為的就是以后能平反”。對于這份手抄件,賓陽法院證實“內容基本屬實”。
之后,莫被送到廣西雒容農場。兩天后,他通過農場向廣西高院、南寧中院寄出上訴狀。
□證人
涉案女性否認受害
1977年9月底,莫樹銀妻子嚴電玲到北京上訪,并給相關領導寫信,稱莫樹銀遭迫害。南寧中院的一封回復信隨后寄到了莫樹銀手里,稱領導收到了申訴信,該院審核原卷材料并派人調查,認定賓陽縣法院判決正確。
嚴電玲未收到上述回復信,她仍奔波于廣西高院、南寧中院、賓陽法院之間。她稱,后來賓陽法院讓她看了那份白皮檔案,“說這檔案是群眾反映我丈夫的問題,我翻來翻去,只找到一篇有4個名字署名的揭發文章,其他文章署名都是‘革命群眾’。”嚴電玲稱,揭發文章內容主要講莫樹銀利用排練、問問題的機會,以檢查她們身體為由干壞事。這4個人名分別是莫某某、謝某某、何某某、李某某。
她向記者出示了兩封寫于1979年、有這4人簽名的《申告書》,其中稱,她們被逼寫揭發材料,根本沒有與莫樹銀發生不正作風關系。
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這4名當年判決書中被指“遭奸污的女學生”都否認了判決書認定的事實。
現今住在南寧市西鄉塘區的何某某1月9日稱,沒有發生判決書中所說的事情。近四十年來,她也沒有把這件事記在心上。她稱,從未有過官方人員找她調查了解此案,自己當時什么都不懂,“直到現在也沒有什么想法,因為這事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
在賓陽縣黎塘鎮,莫某某回憶稱,1977年前后曾有人找過她,“那天我正在地里干活,有兩個人過來問我和莫樹銀老師有沒有發生過什么,我說沒有,但具體的對話想不起來了,確定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我也沒有給他們簽字”。她稱,嚴電玲在1979年找到她時,她才知道莫樹銀已被判刑,“我感到很奇怪、很震驚”。
1月11日晚,李某某在電話中同樣否認與莫樹銀之間有不正作風之事,對于當年是否有人找她調查過,她稱因時間太久記不清了,如今的生活不想被打擾。
1月12日,在廣西憑祥市謀生的謝某某也否認有過被莫樹銀奸污的事,但因多年前出過車禍、遭受過搶劫驚嚇,已回想不起當時有無調查的情況。
□申訴
數十年從未間斷
就在4名涉案人否認遭到侵害時,莫樹銀正在雒容農場服刑,對此全不知情。
因為跳入池塘救出一名落水孩子,他獲得兩年減刑。農場的管教干部給他安排的是開拖拉機運輸材料、推土等輕活,還可以去趕集、去邊上的村子。后來,莫樹銀還被分管監室,當上了監督組組長、生活委員會組長、給別人派工、收發、填報表的大組長等。
1985年7月15日,莫樹銀提前獲釋,其被關押時間共8年多。這天一早,農場管教交給莫樹銀一張釋放證明,“他說你自由了”,其他管教也改口稱他為“莫樹銀同志”。
帶上農場醫生給他的20元錢,轉乘火車、汽車后,莫樹銀回了家。他的戶口仍被落在大橋公社教輔站,無法分得土地,工作也沒恢復,“教育局讓我找法院,說平反了才能恢復工作”。
釋放那年,莫樹銀40歲。今年臘月廿六,是莫樹銀71歲生日,30多年間,他和家人一直在試圖通過申訴為其平反,但他至今沒得到想要的申訴結果。幾十年來,莫樹銀夜里經常大聲嘆氣,他覺得沒找到說理的地方。
去年,莫樹銀先后往各級法院、檢察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門,寄出數十封《關于要求糾正錯案的報告》以及刑事申訴狀,同時給中央巡視組寄出申訴信,請求賓陽縣組織專案組對此案進行復查,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為其平反。
□法院
單方證明不予采信
去年9月21日,賓陽縣法院給莫樹銀作出回復,在回應“被害人稱未遭奸污”時稱,“這些證明材料只是信訪人莫樹銀提供,對其合法性、真實性不能采信”。
該回復稱,經查閱案卷材料,受害者莫某某、何某某、謝某某、李某某在向此案辦案人員和上級法院辦案人員陳述案件事實時,都是她們各自向辦案人員所作的陳述,她們各自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多次陳述的案件事實前后都是一致的,均認定莫樹銀分別對她們實施奸污行為,沒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辦案人員在當時也都是按照辦案的程序調查取證,辦案人員沒有違法取證。賓陽縣法院認為,莫樹銀所稱“受害者澄清”不是事實。賓陽法院據此不支持莫樹銀要求復查、重審、平反的請求。
今年1月13日,賓陽縣法院調研室有關負責人在請示領導后向京華時報記者表示,此案已歸檔,根據規定,只有當事人或其律師可以查閱,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滿,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訴,目前法院沒有最新回復。對有無找4名當事女生調查,當年判決的證據是否僅為口供、被侮辱的3名女生是否有真名實姓等問題,法院都沒有回應。
目前,莫樹銀暫未就此案聘請代理律師,其子表示,父母曾多次要求查閱案卷,但除了白皮檔案什么都沒看到,“連具體案情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被侮辱的3名女生是誰,我們會繼續申訴。”
□專家
法院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1979年7月1日,我國第一部《刑法》出臺。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表示,雖然1977年判案沒有明確的證明標準,也需要相關證據,比如被害人、被告人、目擊者的口供等,能提取到物證的也要有物證,但證明標準沒有如今嚴格,量刑也主要依據當時的單行法規。
洪道德教授稱,如果此案有不可信、有疑問的證據,法院就應該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如果卷宗顯示,當年這4名被害人的說法說得很清楚具體,即使她們現在換了說法,法院也可以不采信。他建議,既然法院稱4名受害人曾有過被告人對她們奸污的說法,就應該由被告人委托的律師查閱案卷,查看到底有沒有可以證明的證據。
他認為,雖然當年判案的標準沒有現在嚴格,但也應該按照現在的標準去審查過去的定案,署名“革命群眾”的群眾來信不能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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