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何種發明能獲減刑 監獄無明確答復
北青報記者在調查走訪的過程中發現,針對如何判定發明為犯人本人所創造,如何裁定不同的發明創造和減刑之間的關系等問題,監獄和相關部門尚不能明確回應。
犯人發明創造也要看監獄條件好壞
針對服刑人員在監獄進行發明創造的可行性,記者咨詢了北京一所監獄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這與監獄本身的條件有關,像南勇所關押的監獄,條件比較好,設施比較齊全,犯人受教育程度高,監獄管理的理念也比較先進,應該具備自己進行發明創造的條件。
就監獄進行發明創造并申請專利的流程方面,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犯人如果有發明創造的想法,可以向監獄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監獄方面認可的話就會給予支持,也會配合犯人進行發明創造的需求,犯人有了發明成果之后,監獄方面可以代為聯系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幫助犯人申請專利認證。
記者咨詢如何認定發明成果為服刑人員本人所想所做,而不是親人探監時或其他方式,將發明設計傳達給服刑人員,對于這一點,該工作人員表示,尚不清楚相關規定。
“代為設計、弄虛作假肯定不行”
記者先后咨詢了多位律師,律師表示,最終判定服刑人員專利能否獲得減刑的機構為監獄所在地法院。記者致電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咨詢,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法院不會直接受理服刑人員的申請,關于專利減刑的具體問題要咨詢關押服刑人員的監獄。隨后,記者聯系到該中級人民法院所在區域的天津某監獄,但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是很清楚具體的要求:“我們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但按照法院規定,肯定得是你自己的發明,代為設計、弄虛作假肯定不行。”記者想進一步咨詢專利設計內容是否有要求,該工作人員表示,能解釋的只有這么多,話音剛落電話就被對方掛斷。
此后,記者又聯系了河北保定某監獄和上海某監獄,但都沒有得到關于專利減刑具體要求的明確答復。
靠發明獲減刑 各省法規不同
我國刑法雖認定“罪犯在執行期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構成重大立功,應當予以減刑”。但是,究竟什么樣的專利可以申請減刑,如何認定、如何申請等問題,尚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定。一些地區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出臺了相關的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頒布的《關于審理減刑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認定為重大立功的第三項“有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一般是指“在服刑期間獲得一項以上專利發明,或者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三項以上外觀設計專利的。
甘肅省2009年出臺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明創造、技術革新進行表彰獎勵的辦法(試行)》中,規定了表彰獎勵的類型分為記功、立功、重大立功三類。例如,獲得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給予記功,獲得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給予立功,獲得一項發明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給予重大立功。之后再根據《甘肅省監獄計分考核獎懲罪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服刑人員予以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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