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據海南廉政網消息,日前,海口市公安局網絡警察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魏一寧因受賄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魏一寧在擔任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科員、網絡警察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0.998萬元。2014年10月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魏一寧有期徒刑十年。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海口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給予魏一寧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此前報道】
海口市公安局網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魏某寧在任職期間,幫助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網警刪帖,并收取好處費70余萬元。11月26日,記者獲悉,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魏某寧有期徒刑十年。
魏某寧自2007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網監處民警,2010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網警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其工作期間,被告人魏某寧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河南省濮陽市公安局網警劉某允在“天涯”網站刪帖、幫助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網警李某在“天涯”網站刪帖、幫助河北省滄州市公安局網警高某在“天涯”網站刪帖等。魏某寧共收受賄賂款70余萬元全部用于個人及家庭生活費用。2013年2月5日,魏某寧退回750000元。
原審判決認為,魏某寧身為工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鑒于魏某寧具有坦白情節并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一審判決魏某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魏某寧所退的75萬元中,709980元屬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40020元屬魏某寧的合法財產,予以退還。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魏某寧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魏某寧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款709980元的事實清楚,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上述所列證據屬實。海口中院認為,上訴人魏某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0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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