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所經營酒吧為據點,在境外設服務器建網站,招募多名男同性戀從事賣淫活動。記者昨日獲悉,珠海該男性賣淫組織早在去年3月就被省公安廳作為全省涉黃典型案件進行通報,日前其幕后操縱者正式獲刑,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半。
賣淫生意從網上做到網下
據檢察機關起訴材料,2013年5月,吳某與一位“明哥”(在逃)在網上開設了“珠海酷男小子會所”網站,并招攬男性賣淫人員。2013年10月,吳某和“明哥”為了方便招嫖及管理賣淫人員,遂將賣淫人員安排在香洲區旺角酒吧上班,為男性客人和女性客人提供性服務。有人在會所網站上選中賣淫人員,吳某或明哥就安排賣淫人員前往約定的酒店提拱性服務。隨著規模發展壯大,該組織名氣也日漸增加,有網友稱該組織“在珠海同志圈內甚為有名”。
據此前珠海公安機關通報,該網站服務器設在境外,以按摩服務為名通過網站招攬生意從事色情活動。在接到舉報后,經過一個多月的偵查,警方發現經營該色情網站的犯罪團伙活動地點相對固定在珠海市拱北夏灣地區,并以該區的“旺角酒吧”為活動據點。該組織有多名男子從事賣淫。收網時抓獲了賣淫嫖娼男子和組織賣淫的吳某。
供述未如實法庭不輕判
吳某供述,自己負責網站管理和宣傳,向客人介紹性服務項目收費情況,并安排男同性戀賣淫者到酒店內為客人提供性服務。同時,為了方便管理賣淫人員的走向,吳某也會安排他們到酒吧等客,這家酒吧也是他和別人共同經營的。每當有酒吧客人提出性服務,他們就予以安排,從而帶動酒吧生意。他們還制作了一份關于同性戀賣淫人員的管理規定。服務一次價格為400元,吳某提成120元,包夜600元,吳某提成180元。
法庭上,吳某辯稱,自己沒有安排賣淫人員提供性服務,只是負責在網上向客戶進行講解介紹,不應構成組織賣淫罪,定性應為協助組織賣淫罪。對此,法院表示,吳某當庭辯解其沒有安排賣淫人員提供性服務的事實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構成“如實供述”,依法不應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判定吳某構成組織賣淫罪,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罰金1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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