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隆興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是江西省瑞金市唯一一家出租車公司。2013年7月,81名河南籍駕駛員和這家公司簽訂了出租車經營合同,并將共計約2000萬的價款匯入公司經理個人賬戶。后因燃油補助、匯款用途、經營年限等問題與公司發生糾紛。多次交涉未果后,去年年底,河南籍駕駛員駕駛50多輛出租車,前往南昌途中被瑞金有關部門攔截,車輛被扣押。正規車輛被扣導致當地“黑車”橫行,漫天要價。昨天,《新聞縱橫》播出了相關報道。節目播出后,瑞金有關部門做出了回應表示將嚴打“黑車”。
昨天,瑞金市副市長胡立安接受中國之聲采訪表示,瑞金市委市政府在昨天上午對整治“黑車”市場方面做出專項布置。
胡立安:這次我們準備集中打擊黑車這一塊,我們由交通部門牽頭,公安、工商、城管、包括各個鄉鎮,一起配合,我們組成了兩只隊伍,每支隊伍大概10個人,10個人一組進行突擊性的打擊。發現這些黑車營運的,我們就冒頭就打,為出租車營運創造好的條件。
此前,隆興出租車公司副總經理楊艷林曾向記者表示,扣押出租車的時候當地公安、交警的相關負責人均在現場。蓋有該公司公章的《出租車專用放行單》也記錄到扣押出租車,是按照市政府的安排。而針對“市政府安排扣押車輛”的說法,瑞金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黎瑞財予以了否認。
黎瑞財:政府自始至終也沒有扣押出租車,主管部門交通局也沒有指令或下發通知要求扣押出租車,出租車集中停放是公司自己防止出租車司機再次集中上訪而采取的集中臨時保管行為,放行單,政府也沒有蓋章,交通局也沒有蓋章,交通局也不知道這種事情。做為主管部門,為了維護穩定,我們及時到高速路口進行勸反,停到停車場是公司自己的司機開的,這個我們沒有參與。
另據瑞金隆興汽車出租公司與河南籍駕駛員們簽訂的汽車經營合同第九條記載,如乙方因非法糾集鬧事上訪,造成甲方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扣車、扣證,并視為乙方違約。那么,“非法上訪”這一扣車的前提該由誰來認定呢?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一種情況就是官方已經認定你確實構成(非法信訪)。第二種情形可能就是官方沒有作出認定,出租車公司要追究司機說你非法信訪,那就要按照一般的訴訟程序,或者是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機關來認定。
瑞金市信訪局副局長郭茂平認為,河南籍駕駛員的信訪行為已經構成非法。
郭茂平:他們不是到我們信訪局去上訪,他們是幾十號人堵在市政府的大門口,后來我們引導他們到我們信訪局來上訪,這就違反了信訪條例,這就是非正常上訪。
記者:非正常上訪等于非法上訪嗎?
郭茂平:信訪條例也是一個法規,違反了就是非法。我們是告誡他,但我們不出具這個認定書,我們是告知信訪人,你這樣做不對,我們是口頭告知,但是處置是公安部門的事,如果他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就按治安管理條例,構成了犯罪就按刑法去處理。
另據隆興公司副總經理楊艷林介紹,瑞金市公安局也未向隆興公司出具涉及被扣押的54輛出租車駕駛員非法上訪的書面認定材料。
楊艷林:公安局雖然沒有沒有出具相關的材料,但通過召開會議宣布了這個事情。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
楊偉東:認定一個人是非法信訪必須有正式的書面的決定,第二個方面,違反信訪條例的違法行為程度是不一樣的,比如說輕微的,那可能就是個訓誡。嚴重的,我們應當區別對待。我認為在第一種情形能不能構成雙方當事人約定那種非法信訪是存有疑問的,當然,如果是第二種情形,有權機關就應該作出相關的處理決定,我們不能單純的根據一個機關、一些人員的表態、口頭的說法來認定是否符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情形。
據國家信訪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截至目前,河南籍駕駛員的車輛已經被扣押了兩個多月,停運事件也讓他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我們最關心的81名河南籍駕駛員上交的約2000萬元錢到底流向了何處?他們的生活又將怎樣繼續?相關部門依然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有關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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