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3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 通訊員沈玉華 崔善紅)原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冠群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118萬元。??诰W記者從??邶埲A區法院獲悉,龍華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馮冠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據了解,馮冠群于1994年5月進入國有控股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高速公路公司”)工作,先后擔任技術員、部門經理助理、部門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務。2012年起,馮冠群開始擔任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至2014年間,馮冠群利用其負責工程建設的職位上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林某宗、程某友、劉某、翁某、李某峰、趙某波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8萬元。
案發后,馮冠群已退回贓款人民幣30萬元。
龍華法院經審理認為,馮冠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龍華法院依法判處馮冠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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