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圖/中新網
新京報快訊 (記者周清樹)今日上午9時30分,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罪并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據悉,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至7日,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一案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結束后,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判決。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受到社會公眾及媒體廣泛關注的呼和浩特“四﹒九”楊某某被害案,公訴機關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趙志紅對該起事實當庭予以供認,其辯護人提出,認定該案系趙志紅所為的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后奸尸,構成故殺人罪,不構成強奸罪。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后奸淫尸體或強奸婦女后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還多次強奸婦女、幼女,情節惡劣,多次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或攔路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該起事實不予認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對趙志紅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及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趙志紅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事實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趙志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后果和罪行及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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